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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UGL事件是对香港法治的破坏\孔永乐

2019-01-03 03:17:4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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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不就UGL事件检控前特首梁振英。事件至今扰攘4年,理应完结。然而,近日不断有反对声音攻击梁振英、律政司司长及廉政公署。舆论之间似乎希望製造一种想法:前特首梁振英已经涉及非法行为,理应接受法律“制裁”。这种倾向严重打击香港辛苦建立的良好法治声誉。在稳健法治建设下,个别公民有否犯罪及犯法,应该根据客观事实及公正的程序,而非“人云亦云”,依据传媒、网络、遊行人数甚至传闻而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当我们试图以主观感受、人数及舆论代替客观法律程序时,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在UGL事件上,梁振英在香港社会及国际舆论一直面对不利的形势。廉政公署进行调查时,个别议员多次恶意地指控梁振英。虽然梁振英曾发出律师信警告,但由於香港有关诽谤法规的阻吓程度不足,根本无助解决问题。反而,梁振英发律师信的行动更遭人污衊侵害香港的“言论自由”。笔者已多次撰文指出,由於港英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香港的法律制度如陪审团、遴选法官至大学法律学院的培训都存在值得改善的地方。事实上,诽谤法律也需要认真检讨及根据现实情况修订。

  外间法律意见未必客观

  重要的是,UGL事件在2014年10月上旬非法“佔中”最激烈的时候由澳洲传媒揭露。当时梁振英正处理回归以来最大规模的违法行为,每天局势难以预料,“佔中”的时间、地点、人数及模式都不断变化,特首的每个决定将影响香港七百万市民的生计甚至前途。从常理推断,那时候梁振英如何有时间整理及解释,数年前与一澳洲企业签订协议的各项细节?经过数年调查后,律政司决定不检控。笔者认为律政司已经解释非常清楚,指出任何关於政府高级官员的检控决策程序,一向是律政司内部事务,律政司不需要寻求外间的法律意见。笔者认为,这或涉及司法管辖区权力的问题。政府高级官员属於地方内部事宜,同时案件亦涉及人事或其他敏感资讯,无可能由外地的律师“指点”香港的律政司司长是否需要提出检控。律政司是香港特区政府辖下的司法部门,若然我们可以容许小案由律政司内部处理,但每次凡是涉及政府高级官员的重大案件都要谘询“外间”法律意见。那麼,香港司法部门内究竟是律政司的权力最大,还是“外间”法律人士的权力更大?

  在2016年农曆新年“旺角暴乱”中,涉案者刻意向人掟砖、竹子、烧的士,并追打袭击装备较差的交通警。然而,有律师讚赏煽惑者的人格,指其人不贪图逸乐、从没推卸作为一个香港市民的责任、为人热诚有理想、乐於助人。是非对错,人们自有判断。

  另一方面,不少律师法律人士亦坚持“佔中”是“正义”的行径,可见所谓的法律意见本质上存在不同看法。现时,个别人士坚持律政司需要寻求外间法律意见,主要基於梁振英没有受到检控的结果。不过,笔者至今从公开资料中没有看到梁振英违法的有力证据,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经详细考虑及讨论后,同意廉署毋须进一步调查,笔者相信这也是经过深思熟虑讨论的结果。我们以主观的印象不断攻击前特首、现任特首、律政司甚至廉政公署,令外界认为香港法治受“侵蚀”,这根本是对香港的无形伤害!

  律政司毋须再作无谓解释

  廉政公署前副廉政专员兼执行处首长郭文纬已多次公开指出,UGL事件根本不成案,一般情况一个月就可以结案,但正正由於涉及前任特首,故相信廉政公署已对梁振英进行了“全面财务调查”,最终延长了调查时间。无论如何,本案已经完结。再者,若然我们认为现有制度无法有效防止、发现或制止枉法行径时,我们需要认真检讨各程序及法律是否要更新修正,而非不断攻击调查者及调查机构。我们也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障每名公民的基本权力,避免有人刻意利用法律或廉政公署恶意中伤无辜个别人士。若然有人故意向廉政公署提供假情报或误导情报,有关人士须同样面对法律责任。

  从UGL事件中可见,传媒配合政客对梁振英不断在社会内散播主观信息,并企图影响香港特区政府的管治及司法制度。这由於港英政府在1987年废除了《刊物管制综合条例》,大大剥弱了行政首长对公共媒体的监督权力,传媒机构及记者行业都存在各种问题。在信息发达的全球化时代,笔者不认为香港政府能重新激活《刊物管制综合条例》,但我们需要检视刻意破坏名誉、抹黑及诽谤的有关法律。

  最后,笔者认为特首及律政司都毋须为UGL一事再度解释,甚至就此案谘询外间法律意见。反之,香港特区政府要坚定维护一个廉洁及公正制度,保障不同人士在香港的经济及政治利益,亦避免个别人士利用制度空隙“公审”政敌。香港享有言论自由,事实是神圣不可侵犯,依靠的并不是个别人士的道德自律观,而是一套与时并进的制度来维繫。

  城市智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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