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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阵”公然“播独” 应禁止其遊行申请\方靖之

2019-01-05 03:17: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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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阵”发起的元旦遊行余波未了,但外界争论的并非是遊行人数,而是遊行不但招引“港独”分子参与,更让“港独”分子借助遊行“强闯”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宣扬“港独”。这是一次猖狂的挑衅和试探,是“港独”分子又一次挑战香港政治底线的行为。对此,政府当晚随即发出措辞严厉的声明,表明“香港特区政府重申绝不容忍‘港独’”,并强烈谴责有个别支持“港独”人士,在元旦遊行期间不理会在场保安人员的劝喻,手持“港独”标语强行进入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并对“民阵”未有劝喻其他参加者不要进行任何违反《基本法》等法律的活动,表示极度遗憾。

  明知故犯恶人先告状

  “民阵”要举办遊行并且在政府总部东翼前地集会,除了要根据《公安条例》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及向行政署提出申请外,更要确保遊行合法进行,绝不能破坏公共秩序,更不能从事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些都是《公安条例》所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现在“民阵”不但公然招引鼓吹分裂国家的“港独”分子参与,更引发严重衝突,“民阵”肯定要承担所有责任。

  在遊行中,主张“港独”团体“香港民族阵綫”、“学生动源”和“香港独立联盟”等数十名成员和支持者,一直在挥动“港独”、“台独”、“藏独”等旗帜,公然鼓吹分裂国家。及后,他们更前往政府总部东翼前地企图“闯关”,并与现场保安发生激烈推撞,“香港众志”黄之锋更多次企图突破保安,引发现场严重混乱。有“港独”分子更在现场燃烧示威物品,导致险象环生。这些行为都是破坏公共秩序。但作为遊行主办方的“民阵”不但没有维持秩序,没有阻止“港独”分子搞事,更摆出一副隔岸观火的态度。“民阵”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遊行规定;更严重的是“民阵”变“独阵”,竟藉遊行为“港独”分子搭建平台,让“港独”分子可以“强闯”政府总部宣扬“港独”,这是公然挑战国家主权的行为,不论法理情,“民阵”的行径都不能接受。

  但讽刺的是,“民阵”还要恶人先告状,指对政府的谴责声明感到“极度遗憾”,批评行政署作政治筛选,做法不合乎《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民阵”召集人岑子杰更直指“政府立乱话人违反《基本法》,‘港独’界线不明”,“民阵”月中将举行大会,讨论是否就行政署要求提出司法覆核云云。

  “民阵”自成立以来的所作所为都没有尊重过《基本法》,现在竟然搬《基本法》出来,实在令人啼笑皆非。而岑子杰作为激进“自决”分子,更是逻辑混乱,不知所云。

  首先,“港独”违宪违法,“反港独”的立场已经充分体现在《基本法》序言、第一章第一条之内,任由“港独”分子在政府总部範围内宣扬“港独”,怎可能符合《基本法》?难道美国白宫範围内可以容许美国公民鼓吹“肢解美国”、“美国分裂”?这是不可能的,不独香港,全世界政府都不会容许在自身政府机构内宣扬“独立”,“民阵”的行为根本是猖狂的挑衅。

  至於所谓《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人权法案第16及第18条,结社及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这权利带有责任及义务,便是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宁。人权公约并非“民阵”遊行“播独”的保护伞。

  提覆核为“港独”张目

  最令人不齿的是,“民阵”竟然打算就政府不让“港独”分子在政府总部“播独”而提出司法覆核,这是荒谬绝伦,不论从法律的角度、从政治的角度,都不可能让政府总部向“港独”中门大开,行政署的做法毫无质疑之理,“民阵”以此提出司法覆核,不但理不直气不壮,更是有意为“港独”张目,要将“港独”公开化,甚至可以在政府总部内名正言顺的“播独”,这才是“民阵”提出司法覆核的原因。

  由此说明,“民阵”已经成为了“港独”的同路人,走上了“港独”的不归路,不但要为“港独”分子搭台宣传,更要为他们提请司法覆核,为他们争取权益。

  “民阵”要提出司法覆核是他们的自由,但如果他们又要重施滥用法援的故伎,找来一些公公婆婆来申请法援製造事端,这样就需要严格把关。

  至於对“民阵”元旦遊行搞出来的风风雨雨:包括没有维持好秩序,引发严重衝突;公然勾连“港独”分子参与,宣扬违法“港独”;以至在政府总部範围内“播独”,衝击保安等,这一连串的“独行”都说明“民阵”违反了遊行规定,执法部门理应追究。警方及行政署将来审批其遊行及集会时,更要考虑其这次“播独”行为,这样的前科纍纍,当局将来绝对有充分理由否决“民阵”的遊行申请。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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