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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刘小丽具法理基础\文兆基

2019-02-01 03:17: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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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年11月的立法会补选裏,刘小丽由於主张自决蕴含“港独”选项,而被选举主任取消了参选资格(DQ)。直至上周五,刘小丽提出选举呈请,质疑选举主任没给予她充分解释的机会,并在没有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小丽民主教室网站和“亲中媒体”的报道资料,便决定她的参选资格无效,使刘小丽的参选权因她关连的政治组织而被限制,违反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香港人权法案》,因而要求法庭推翻补选结果。

  由於案件可能已进入法律程序,本文无意评论案件,而是提出一些事实性的补充资料,让大家了解刘小丽被选举主任取消参选资格的原因。

  首先有一点必须指出,按照现行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下称作《选举规例》)第16条的规定,选举主任必须在切实可行範围内尽快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获有效提名,又规定候选人若已遵从《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7、39及40条的规定,选举主任须决定对方获有效提名。

  在此情况下,候选人必须填妥一份载有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声明的提名表格,是《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规定,即是若有候选人所作出的拥护《基本法》声明并非出自真诚,该份声明将被视作虚假声明而没有法律效力,而该人的提名表格自然不被视作填妥,选举主任自然需要《选举规例》第16条的规定,决定该名候选人并无获得有效提名的资格。

  给予解释机会非硬性规定

  事实上,整份《选举规例》并无任何硬性规定,要求选举主任决定候选人不获有效提名之前,必须给予对方申辩或解释的机会。《选举规例》第18条只规定了选举主任如发现提名表格上错误之处或遗漏之处或选举主任觉得是错误之处,该项错误或遗漏可作为决定该份提名表格无效的理由,或任何可影响该提名表格的有效性的事项,可给予候选人更正提名表格的合理机会。条文只是用了“可”,而非“必须”。

  更重要的是,若提名表格的错误之处,根本不是什麼遗漏,而且无法改正,例如:有人为了获得参选资格,而作出虚假的拥护《基本法》声明,选举主任自然无法给予对方更正表格的机会。是故,当有人质疑选举主任没有给予更正或解释机会之前,理先搞清楚自己的提名表格究竟是出现遗漏之处,还是出现一项无法改正的错误之处。

  刘小丽过往表现才是DQ理由

  此外,选举主任引述的《文汇报》於2018年9月15日报道,作为DQ刘小丽的理据,其内容实乃出自她、“香港众志”及朱凯廸在2016年7月30日作出、名为《主权在民,守护人权,捍卫自决未来的选择》声明。他们在声明中扬言:“我们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相关内容大家至今仍能在“香港众志”的官方网站找到。是故,刘小丽质疑选举主任仅凭“亲中媒体”的报道资料而DQ她,其说法本身便是不尽不实。

  最后但是不得不说,选举主任DQ刘小丽,并非纯粹因为所关连的政治组织。首先,上述提到的声明,下款乃是刘小丽本人,而非她所属的小丽民主教室,可见声明内所表述的内容,乃是她的个人立场,而非组织立场。其次,刘小丽参加2016年立法会选举之后的种种表现,才是选举主任质疑她再次作同一份拥护《基本法》声明,并非出自真诚。

  事实上,刘小丽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中,也曾作出拥护《基本法》声明,但她取得参选资格后,不但曾明言自己“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亦曾在立法会就职仪式裏,拒绝依法宣誓。说得白一点,选举主任乃是根据刘小丽过往的言行,认为她讲一套做一套,才会认定她再次作出拥护《基本法》声明,仅属获得参选资格的策略的。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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