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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要与时并进 彰显司法公义/施若龙

2019-02-15 03:18: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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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香港男子涉嫌在台湾地区杀害同行香港女子后返港,事件引起重大关注。虽然台湾士林地检署事后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请求遣送该嫌疑人返台湾地区,但事隔一年,因两地无签订相互移交逃犯协定或司法互助,嫌疑人至今仍未引渡到台湾地区受审,社会就此对修例、一次性个案处理等建议议论纷纷。

  针对相关事宜,特区政府发言人於2019年2月13日宣布,政府对现行香港与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机制进行检讨,并正考虑优化香港法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下简称“刑事法律协助条例”)和第503章《逃犯条例》;香港保安局於同日在网站中设立“香港与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的专题和对外提供文件简介;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今日亦会讨论有关修例建议。

  上述刑事法律协助条例及逃犯条例均为1997年生效,随后在2013年修订至今。处理有关刑事法律协助或移交逃犯请求的基础有二:其一是按适用於香港的包括双边协议或多边公约在内的“长期安排”;其二是以一次和互惠承诺下的“个案方式”提出;有关移交是就个案达成安排而进行,且需要根据经立法程序制定的附属法例而实施。

  条例的实施与保障方面,主要是个人权利保障和程序保障,相关内容体现在拒绝协助和移交限制的规定。

  在个人权利保障方面,刑事法律协助条例第5(4)条规定,当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协助要求,须予拒绝该要求的情况是:(a)该地方并非订明地方;(b)该地方的有关当局未能向律政司司长作出承诺,以令律政司司长信纳该地方在不牴触其法律的情况下会顺应将来由香港向该地方提出的刑事事宜协助的请求。

  另外,《逃犯条例》第13(5)(a)条规定,任何人因涉及违反某订明地方的法律的有关罪行而在该地方被追缉以作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及(b)可就该罪行判处死刑,则只有在该地方保证不会对该人处以死刑或即使处以死刑亦不会执行而行政长官亦信纳该项保证的情况下,方可就该人作出移交令。

  在程序保障方面,刑事法律协助条例就证供的录取及物件的交出、搜查和检取、移交人士以给予刑事事宜等方面的协助规定在行政长官发出授权进行书后,须经过法庭的聆讯和裁决等程序才发出相关命令。

  限制条例的适用範围均订明不适用於香港与中国其他部分之间,包括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而香港与中国其他部分目前没有长期安排协议,香港已签订相关协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澳洲、加拿大、芬兰等。

  针对相关问题,保安局建议:

  一、让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可作出证明书提供基础以启动处理临时拘捕及移交的请求,再经过法庭程序,以确保时间、保密、可操作性。

  二、修订刑事法律协助及逃犯条例,容许一次性个案方式适用於香港与任何未与其订有长期安排的地方。

  就以上所述,对香港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优化条例或其他相关事宜仍需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措施的利弊、可行性、带来的影响。篇幅有限,详细不在此详述。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为应对社会的需要及未来的长远发展,法例要与时并进,通过合作打击罪行,在刑事案件执行司法公义,让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律师、中国侨联委员、香港侨界社团联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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