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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速修例移交逃犯 法治公义得以昭彰/余国春

2019-02-15 03:18:2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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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一名香港男子涉嫌在台湾杀害女友后潜逃返港,却由於香港与台湾之间并无签订相互移交逃犯协定,无法将该名男子移交台湾接受审讯,有关事件凸显了现有制度的漏洞,引来社会大众一片哗然。犹幸保安局经研究后,日前建议藉着修例,按需要提出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以修补相关漏洞。死者的家属固然欢迎修例建议,希望为爱女讨回公道,而台湾相关司法部门亦表明乐见其成。偏偏有些人和议员连日来一边声称同情遇害少女,一边就以种种理由反对修例,将事件政治化和阴谋化,一味挑动矛盾和误导市民,抛出“任意移交”等危言。

  事实上,今次的修例建议,乃是当局在参考海外不同地方的安排后,建议日后改由特首发出证明书提供基础,以启动处理临时拘捕及移交请求,做法是为了在不惊动逃犯和公开个案细节下,容许按照请求向法庭申请临时拘捕令,在时间及保密上明显更切合运作需要。

  必须指出的是,有关证明书只是同意启动程序的基础,不等於逃犯必定被移交,程序上须先由提出申请的司法管辖区提供证据,警方和律政司经过检视认同证据充分后,才会申请临时拘捕令,而最终移交逃犯与否,亦要由法庭在聆讯后作出裁决,程序上可谓“关卡重重”。众所周知,香港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香港法院定能做好把关工作,公正依法审视每宗个案。

  诚然,修例意味着香港可向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和台湾移交逃犯,惟逃犯涉及的罪行必须符合多项元素,包括在香港与相关司法管辖区同样构成犯罪,且属於香港《逃犯条例》附表一载列的谋杀、性侵犯、绑架等四十六项严重罪行。而涉及政治性质的罪行,或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意见而被检控等,有关的移交请求均会被拒绝。至於在刑期方面亦有限制,例如是本港已经废除死刑,相关司法管辖区要保证不会处决犯人,有关移交请求才会获得批准。

  事发至今,遇害少女的家属已承受极大痛苦,惟有些人士前述的言论和取态,不单有可能令家属希望为死者沉冤得雪、讨回公道的愿望破灭,更是对司法公义和司法人员把关能力的蔑视。

  香港恐成逃犯乐园

  如果容许严重罪犯潜伏在香港,不止违反公义,亦会严重威胁香港治安及市民的人身安全。在此举个例子,如果今次修例不获通过,日后任何人特别是香港人,在台湾、内地以至全球多个没有与香港签署相互移交逃犯协定的地方杀人后,均极有可能在潜逃到香港后,大摇大摆地在香港生活。

  作为负责任的政府,绝不能对有人干犯谋杀、性侵犯、绑架等严重罪行视若无睹,更不能令香港沦为“逃犯天堂”。修例有助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原则下,保护市民安全,避免干犯严重罪行的罪犯潜伏在港如同“计时炸弹”,并长远解决现有制度的缺陷。当全球实行普通法的地方都已经陆续修订相关条例时,香港还有理由故步自封吗?

  可以说,修例与不修例之间,只有从速修例,才真正符合香港的法治、公平及公义核心价值。今次的修例,必然会获得大部分理性市民的认同与支持。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侨联副主席、香港侨界社团联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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