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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修例 反对派怕什麼?/关 昭

2019-02-16 03:17:2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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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上就《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协助条例》提出修订,建议将香港以外中国其他地方包括在单一个案移交範围之内,让执法部门可以在特首发出证明书后拘捕疑人,送交法庭决定是否进行移交。

  根据局长解说,法庭是否信纳有关罪行的证据及决定进行移交,将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有关罪行在香港是否属於犯罪、罪行不涉政治性质,以及移交要求不是基於当事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提出。

  众所周知,事情是因数月前一宗发生在台湾的命案而起,本港少女潘晓颖与姓陈男友同往台湾旅遊,入住酒店,最后被藏尸拖箧弃於荒郊,姓陈男子独自返港。而儘管台湾刑警方面提出移交姓陈男子的要求,但囿於现行法例,故香港警方只能因陈姓男子盗用潘晓颖信用卡的罪名将他拘捕及检控。

  面对该宗案件,不要说死者潘晓颖的家人强烈要求香港警方拘捕陈姓疑犯移交台湾,就是一般市民,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认为不将陈移交是无天理。

  当然,法例修订不是一件小事,不可因个别案例而作出,但现行移交条例显然存有漏洞,才会令到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机,无辜死者沉冤难雪。因此,保安局在经过周详和审慎考虑之后提出修例建议,实在是合理和必要之举,而关键在於修例是公平、公开和合法进行,目的是堵塞现行法例漏洞,而且参考外国做法,列明不可因政治、宗教、种族理由而提出及进行移交,疑犯亦有上诉权利,如此只要不是心存偏见、心中有“鬼”,又有什麼反对的必要呢?反对派议员昨日在立法会大吵大闹,说什麼“利害过二十三条”,又说“随时可以捉人交畀大陆”,是不是有点“上脑”了呢?一个守法市民,一不谋财害命、二不姦淫掳掠,又有谁会将他“移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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