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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移交逃犯以彰公义/徐新英

2019-02-18 03:17: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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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青年陈同佳去年2月偕女友到台北旅遊期间,涉嫌在当地杀害女方后逃返香港,由於案件并非在本港发生,香港警方无法控告其谋杀罪。同时,因为香港及台湾并无签订互相引渡逃犯协议,令疑犯或可逃避法律制裁,引起各界哗然。

  保安局早前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容许香港与未有订立移交逃犯长期安排的地方,以一次性个案方式移交逃犯,令涉案疑犯可望受到法律制裁。

  用危言误导市民

  对於保安局修改法例建议的立场,笔者认为很清晰、值得肯定。因为港台的司法合作目前并无法律规範,仍有相关限制。然而,偏偏有些人连日来一边声称同情遇害少女,另一边就以种种理由反对修例,企图将事件政治化和阴谋化,一味挑动矛盾和误导市民,抛出“任意移交”等危言。

  香港回归以来,已经与英美等20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移交逃犯协定,又与32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但在“一国两制”之下,特区政府的修例刻意把内地排除,这又是否可行的做法?

  《逃犯条例》符合普通法制度,有很强的人权保障,每一个步骤都要依法而行,并且由法院把关,“任意移交”的说法是对内地及香港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况且移交疑犯须涉及严重罪行,所以事件不应抹上政治色彩。而政府亦已表明,政治、宗教等因素不能成为引渡理由来,我们应对本港司法制度具有信心。

  香港身居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绝不能无视任何严重罪行发生。若此次修例不获通过,日后任何人特别是香港人,在台湾、内地以至全球多个没有与香港签署相互移交逃犯协定的地方犯杀人等严重罪行后,均极有可能潜逃返香港,这将令香港法治打开了缺口,使香港沦为一个“逃犯乐园”,后果堪忧。

  尽快修订有关条例,能令日后即使发生同类事件,公义仍可以得到彰显,更有助维护香港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

   中国侨联委员、香港缅华互助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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