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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孟静涉嫌恶意中伤法官/文兆基

2019-02-21 03:18:0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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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香港男子去年在台湾涉嫌杀害其女友后返港,但是现行《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适用範围,把中国的任何其他地方剔除在外,导致没有跟特区政府签订任何协议的台湾当局,无法将该名男子引渡返台受审。为了堵塞现时的法律缺位,特区政府在早前建议修订法例,以便香港今后能跟台湾和内地政府签署一次性移交逃犯协议。

  遗憾的是,反对派不改“为反而反”的本性,又再跳出来横加反对,甚至不惜将条例的修订“妖魔化”。以“议会阵线”毛孟静为例,她声称修例如同“木马屠城”,因为法例修订之后,内地也能跟香港签署一次性逃犯移交协议,届时内地便能将所谓的“政治犯”押回内地受审,因而破坏了国际法上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移交逃犯有双重审查

  其实,根据《逃犯条例》第5(1)(a)条规定:若“有关方面就某项罪行寻求作出该项移交,而该项罪行属政治性质的罪行(不论在有关的订明安排中对该项罪行如何描述)”;第5(1)(c)条又规定:“有关的移交要求虽然宣称是因有关罪行而提出的,但实际上是由於为该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该人的目的而提出的”,特首或负责交付拘押的法院,便不得进行逃犯的移交。

  此外,任何移交请求所涉的犯罪行为,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在请求一方及被请求方都构成犯罪;第二,该项罪行可处以超过12个月或更高的刑罚;第三,必须是《逃犯条例》附表1“罪行的类别”所涵盖的罪行,方可展开移交逃犯的程序。事实上,附表1所涵盖的罪行,没有一条跟政治检控有关。由此可见,所谓“政治犯”在修例后可押回内地受审,其说法并无任何法律根据。

  更重要的是,香港的移交逃犯制度,其实是奉行双重审查制。根据《逃犯条例》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当香港在接获移交要求的时候,不但须由行政长官发出授权进行书,还须法院的裁判官信纳拘押该人不会违反第15条的规定,只有裁判官发出逮捕该人的手令之后,才可启动交付拘押的法律程序。

  由此可见,法院才是审批移交逃犯的最后把关人,但是毛孟静竟然质疑,今次修例如同“木马屠城”。如此说法,便不只是阴谋论,也不只是醜化内地和行政长官,而是恶意中伤(scurrilous attack)香港的法官和法院。毛孟静之言,难道不是质疑香港的法官,不会依照《逃犯条例》第5条和附表1的规定吗?质疑他们未能坚守司法独立的专业操守吗?这样的指控又有何证据呢?如没证据的话,毛孟静还不是恶意中伤法官吗?

  根据香港法例,发表恶意中伤法官的言论,将有可能触犯藐视法庭罪。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过去曾经说过:“律政司对任何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都十分关注,在合适和有需要时,会毫不犹豫採取适当的跟进措施”,现在毛孟静的言论,中伤法官的性质十分明显,特区政府又会否有所行动呢?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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