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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反修引渡条例 需拿出令人信服理据\郭文纬

2019-02-22 03:18:1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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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在内地举办反贪腐演讲时,台下的听众经常会问:为何香港这个城市容许自己成为内地腐败分子的庇护所?事实上,内地一套广受欢迎的剧集讲述了一班内地贪腐分子长期在香港一家五星级酒店聚居,并组成一个超级富豪俱乐部,享受纸醉金迷的生活,完全不把内地发出的逮捕令当一回事!

  “一国”之下何以不能引渡

  老实说,我只能支吾以对。我和他们一样无法理解香港回归国家接近22年,何以至今仍未能与内地达成移交逃犯的协议。事实是,内地当局已经和不少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而那些尚未与内地签署条约的国家,也会以个案的方式处理内地提出的引渡请求。以内地当局发出的红色通缉令为例,在百大通缉犯当中,目前已有超过55人被引渡回国,其中一些是由美国、加拿大、澳洲和欧盟等西方国家引渡回中国。既然西方国家能做到引渡罪犯回中国,为何在同一个国家内却办不到?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一项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当中第44条规定,所有缔约成员应互相协助引渡逃犯。缔约成员如果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成员的引渡请求,即使双方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可以将该公约视为相关引渡安排的法律依据。香港是该公约的缔约成员,但事实上我们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

  因此,引入制度按个案方式处引渡请求之建议虽是迟来之举,却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遗憾的是,一如所料,相关建议提出后即遭反对派恶意围攻。他们危言耸听地宣称大批香港市民将被引渡到内地受审!他们的言论给人的印象是他们对《逃犯条例》一无所知,更可耻的是反对派当中不少身为经验丰富的律师,最低限度他们在围攻该建议前应做下功课。

  修例只限引渡严重刑事犯

  如果反对派有做过功课,他们应该知道所有引渡安排只会适用於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任何政治犯都不得被引渡。此外,即使案例与政治罪行无关,如果法院认为某宗引渡申请涉及到被引渡者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而受到起诉和惩处,那麼法院也会驳回该引渡申请。

  他们声称内地的司法制度备受质疑,但西方国家遣返内地贪腐分子时并没有这样的质疑。况且,本地的法律规定:若果法院怀疑逃犯在移交受审时有机会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而受到不公平的审讯、惩治、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法院可以拒绝相关的引渡申请。

  因此,建议中的引渡制度有足够的保障措施,足可驳斥反对派的指控。此外,目前建议中的制度要求必先得到行政长官的许可才可启动引渡程式。或者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建议中的制度,要求除了行政长官同意,还需要获得由她主持的行政会议同意后才启动引渡程式。

  再者,如果提出引渡申请的一方有施行死刑,那麼就需要承诺罪犯在引渡受审时不会被判处死刑。

  与此同时,特区政府应积极考虑加快与内地当局签订相互法律协助协定,涵盖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範畴,包括引渡、司法协助、追查和收回经济犯罪和贪污所得的赃款。我们亦可把移送囚犯纳入该协定,使得在内地被定罪的香港人能够在特区服刑。相信这些提议能够在某程度上释除反对人士的疑虑,让香港特区政府能够堵塞香港与不同司法管辖区在引渡罪犯安排上存在的制度漏洞。

  註: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的理事会成员、廉政公署前副廉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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