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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取缔“港独” 履行宪制责任\李继亭

2019-02-27 03:18:1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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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府向香港特区发出“公函”,支持特首依法取缔“香港民族党”决定,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特区政府的职责,并要求特首提交相关报告。发出“公函”并同时要求特首“提交报告”,这是香港回归近22年以来首次,意义非比寻常。这可以解读为对特区政府依法施政、打击“港独”势力的一次强而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是对香港社会发出一记提醒: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没有任何妥协空间;更重要的是,这不仅是中央的要求,更是香港特区本身必须要履行的责任与义务。香港社会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中央“意见”有宪制性约束力

  据新华社报道,公函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出文件的规格,“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公函”;二是指出文件的目的,即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一事表明意见。当中有几个关键词:“公函”、“表明意见”。这裏指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者的关係,也指出了公函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表明意见”绝非“可听可不听”,而是具有“宪制性约束力”的立场陈述。

  公函的第二部分,同样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指出了中央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第二层是指出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与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当中坚决遏制“港独”的立场已清晰无比。至於最后的“政府的职责”,“香港同胞的义务”两个关键词,则分别对应特区政府以及香港市民,这是一次重要的提醒: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与底线,绝无妥协空间。

  公函的第三部分,则进一步指出了对特首的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提交报告”实际上并非首次,特首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职时,也都要提交工作报告,这次则是就更具体的事务作出新的要求。

  “提交报告”要求具法律基础

  必须指出,不论是“公函”还是要求“提交报告”,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就“公函”本身而言,中央政府过去已多次就相关问题向特区政府发出。例如,2006年发出的《国务院关於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区範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覆》,以及更早之前的《国务院办公厅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的覆函》等。因此,“公函”绝非首次,只是过去使用的频率并不高而已。

  至於“提交报告”的要求,同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是国家《宪法》层面,第85条、第89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其次是香港《基本法》层面。如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第4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以及第4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权力……(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以上两点说明,作为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区,以及需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行政长官,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及领土完整方面,都有强烈的宪制责任。而“港独”是对《宪法》、《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的违反,必须坚决取缔。

  习近平主席2017年视察香港时曾指出:“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中联办主任王志民亦指出,“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没有‘两制’之分,只有‘一国’之责,在香港繁荣稳定和香港同胞的根本福祉上,没有‘左’‘右’之分,只有守护之责。”

  香港社会可从此次“公函”中,对自身宪制责任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这对推动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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