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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引渡协议漏洞刻不容缓\江乐士

2019-02-27 03:18:1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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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繫和相互提供协助”,但回归二十多年,香港在这方面未取得任何进展,没有和内地的司法机关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安排遣返疑犯,令不少罪犯潜逃法网。相比之下,基本法第九十六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係作出适当安排”;这条文却促成了20项移交逃犯协议,以及32项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当中很多经已落实执行,有力地打击了罪案。

  早在1998年,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宣布将与内地就一项移交协议展开磋商,并有望取得突破,只可惜最终不了了之。2007年,叶刘淑仪的继任人李少光表示希望尽快恢复这方面的协商,但结果有关的计劃再一次被束之高阁。2014年,时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特区政府与澳门之间就移交疑犯安排进行的协商已进展至“成熟阶段”,但显然在追溯力的问题上出现分歧,以致双方未能落实有关安排。

  法制差异只是藉口

  儘管中国内地与特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香港遵循普通法,但也不应因此而存在法网漏洞,让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举例来说,2014年,两名香港商人因贪污及洗黑钱罪而被澳门司法机关判处5年零3个月监禁,但由於港澳之间没有移交遣返的安排,他们可以视香港为避难所,逃避刑责。此外,2018年,一名香港女子在台湾遇害后,疑犯潜逃回香港,也因没有引渡安排而无法被送返台北受审。

  自1997年起,香港可以按照原有的行政安排,确保逃犯从内地遣返回港。虽然这个制度值得嘉许,但它只能依靠内地一方作出善意的安排,并不能取代正式的机制。虽然内地自香港回归以来已将约200名疑犯遣返香港,但香港在这方面却“无以回报”,无疑会令内地执法人员深感失望。毕竟,司法合作是双向的,如果外国可以将逃犯送回中国内地,香港没有理由做不到。

  例如2005年,被指在广东省贪污的中国银行职员余振东被美国引渡回中国受审。中国头号通缉犯赖昌星被指在厦门操控一个走私王国,逃税274亿元人民币后潜逃加拿大。在2011年中国政府保证不会判处死刑后,加拿大随即把他遣返回国。2018年,浙江省一名涉嫌收受贿款的国家级官员姚锦旗在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后在保加利亚被捕,在首都索菲亚一间法院聆讯后引渡回国受审。

  儘管香港已经和澳洲、印度和美国等国家签订了移交逃犯协议,但竟然和内地其他地区没有移交疑犯的安排,实在是匪夷所思。这不仅令香港蒙受纵容罪犯之嫌,还会令内地质疑香港缉拿罪犯和维护法治的决心。我们必须打破僵局,而保安局建议修订“逃犯条例”,俾使香港能与包括中国内地等无引渡安排的地区,达成按个案方式移交疑犯的相关安排,这无疑是重要的第一步。

  不容逃犯避过制裁

  移交疑犯的程序将由法院监督执行,确保疑犯的利益和安全受到国际认可的措施所保障,才会引渡疑犯回国受审。尤其是以下情形的引渡申请将不获法院批准:涉案人干犯政治罪行;疑犯被定罪后面临死刑或不人道的刑罚;疑犯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或民族背景等原因而遭受刑责;两地的相关法律存在差异;疑犯被遣返受审时可能面临额外指控;或疑犯被遣返后就已判决的罪名重新受审。

  此外,只有干犯46项特定罪行的疑犯才会被引渡受审,而这些罪行在提出遣返申请的地方均会被判处12个月以上的监禁。此外,通缉犯会否被移交将取决於他的行为,而不是他所干犯罪行的法律定义。

  保安局的建议现在须由立法会审议,期望获得通过。这是一个迟来的方案,但却能补救目前这方面的困局。倘若必要的保障机制到位,中国各地区之间不会再存在法网漏洞。世界上其他国家绝不容许境内有疑犯能逃避法律制裁,我们又岂能容忍这种情况存在。保安局终於出手去纠正这种异况,值得讚许。

  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

  高级法律顾问、犯罪分析员及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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