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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多元化的法制优势\叶一舟

2019-03-11 03:17:5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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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劃纲要》至少在三处地方提到大湾区法制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两处内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及学习领会。

  第一处是在《规劃纲要》的开头部分论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机遇与挑战时,提到“粤港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不同关税区”;第二处则是在阐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时,强调要“把坚持‘一国’原则与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把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尊崇法治,严格按照宪法与基本法办事”;第三处则是强调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三地间的法律合作。

  不应夸大协同发展阻力

  在笔者看来,上述三处内容构成粤港澳大湾区在法制层面的精神引领。许多学者在论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所面临的困难时,通常都会指出,在“一国两制”下,粤港澳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属於不同关税区,因而形成了各种阻碍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壁垒。然而,在“一国两制”於港澳实施的多年裏,严格按照宪法与基本法办事已经成为中央与港澳间的基本共识、基本原则。尊崇法治、依法办事不仅成为港澳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港澳与内地展开高层次合作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诚然,地区间法律制度的不同会为区域协同发展带来阻力。但这种困难不应被夸大。根据世界範围内的经验,即便是在“一国一制”的条件下,区域协同发展也需要解决一系列制度衔接的问题,在立法和执法上进行各种协同机制的建设。这一点不仅在联邦制国家有所体现,在单一制国家内亦是如此。因此,不应当片面地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内所包含的不同法律制度、法律传统就是一个弊端。相反,正是由於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法制差异,使得大湾区具有多元化的法治环境,构成大湾区的独特优势。

  从世界法制史的角度来看,法制多元化是法治发展的有利条件。不同法律制度、法律传统间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学习对於提升法治水準而言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与国内外绝大部分地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拥有更好的条件享受法制多元化的犒赏。

  法制多元有利法治发展

  首先,粤港澳三地语言相通、文化相通、民心相通,能大大减少法律交流的沟通成本,可使得大湾区法制的协同建设效率得到极大提升。

  其次,自香港、澳门回归以来,粤港澳三地间已经就法律协调的问题做了许多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可以很快地转化为行之有效的制度性方案。

  最后,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有中央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在有需要的时候能为大湾区的法制建设提供重要的指导与支持。

  粤港澳大湾区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法制多元化的优势,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一国两制”与我国法治文明进一步向前发展。

  为此,笔者建议下列工作可尽快开展:第一,粤港澳三地立法机构间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加强联繫,合作探索三地协同立法的制度设计与落实方案。第二,粤港澳三地立法机构应充分树立“大湾区共同体”的主体意识,并以大湾区视角为出发,对一些相关法律做出修改或制定新法。第三,广东省应鼓励、支持省内的九个大湾区城市进行制度创新,善用地方立法权,对标港澳,实现三地规则与标準的衔接。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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