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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释制度红利/顾敏康

2019-03-29 03:18:0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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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这部期盼已久的法律的最大亮点就是第42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这也意味着笔者以前撰文呼籲的国家统一外商投资法终於出台,昭示着我国政府在应对外商投资方面更加从容和自信,也再次表明中国对外开放的坚定立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国家进一步开放的标志

  《外商投资法》不仅为外商投资奠定更加好的营商环境,也意味着政府的观念改变。诚如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该法是要用法律的手段更好保护外商投资,吸引外商投资。这个法律也可以说是规範政府行为的,要政府依法行政。而且政府要根据这个法律的精神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保护外商权益,比如信息投诉机制如何公开、透明、有效。下一步,会推出一系列有关法规和文件,让《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

  《外商投资法》不仅废止了原先的“外资三法”,也意味着有关实施条例被同时废止。问题是,原先的实施条例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待遇。虽然《外商投资法》没有涵盖台湾在大陆的投资,但台胞来大陆的投资是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因此在法律利益上并没有出现减损的情况。在另一方面,《外商投资法》没有涵盖港澳在内地的投资,是否意味着港澳在内地投资不再享受“外商”的待遇呢?如果是这样,那麼港澳在内地的投资由什麼法律给予保障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提出的这个问题就是本文需要回答的问题。

  《外商投资法》没有提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大陆的投资者,可能是为了规範“外商”的概念所致。《外商投资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从“一国”的角度看,港澳人士及企业不再被视为外国人士和企业,因此不受《外商投资法》所涵盖是合理的。

  在“一国两制”下,港澳似乎有不是纯粹的“内资”,只能视为“特殊内资”。那麼,这种特殊性也必须由专门的法律作出规範。第一种做法是由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规定港澳在内地的投资可以“参照”外商投资。这种做法是有根据的,因为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曾表示,《外商投资法》不会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港澳台投资仍可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第二种做法就是专门制定《港澳内地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种做法就是通过制定类似“粤港澳大湾区的投资规则”具体规定港澳在大湾区的投资待遇,但这样做无非克服地区局限性。

  港澳投资享“最优级待遇”

  相比之下,第一种做法更符合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比较切实可行。香港中联办王志民主任也曾表示,《外商投资法》将为香港提供巨大的“制度红利”、“开放红利”,香港在内地的投资除了会参照这一法律,还将叠加CEPA等单独适用於香港的多重利好,使港资享有内地对外开放的“最优级待遇”。

  事实上,笔者也有信心认为,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中国的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整体投资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不少香港投资者所关注的私有财产保护、智慧财产权保护等事项都将得到更加完善,更大力度的法律保障。

  毫无疑问,《外商投资法》出台也对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劃纲要》明确指出:“加强与世界主要经济体联繫,吸引已开发国家先进製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大湾区。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支持跨国公司在大湾区内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提升大湾区对全球资源的配置能力。”

  在这一方面,不仅《外商投资法》提供了基础法律保障,而且,在港澳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下,未来大湾区可能出台的新政策提供更多的优惠和机遇,反过来也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家的改革开放,尤其令大湾区成为国家“一带一路”的有力支撑。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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