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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遗祸深远余痛未止/李伟雄

2019-04-10 03:17:5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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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爆发非法“佔中”,警方事后拘捕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等9人,起诉各人多项串谋公众妨扰罪、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罪、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罪名。案件在去年12月审结,押后至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宣判,法官裁定9名被告人大部分控罪罪名成立,昨午开始听取各被告求情,各人获准保释候判。

  戴耀廷在法官宣判前夕还发表吓人的言论,声称未来都会努力为香港争取民主、推动社会民主云云;又期望判决能刺激公众反思运动的意思,吸引更多人於11月区议会选举中投票。

  戴耀廷发动“佔中”乱事,硬说为“公民抗命”固然可耻,而被起诉后仍发表会坚持“搞事”的言论,更是不知悔改,实甚可悲。其实,非法“佔中”的性质根本就是一场破坏社会安宁、打击法治精神、衝击经济民生的违法事件,与崇高的“公民抗命”精神完全沾不上丁点的关係。

  “公民抗命”的概念由美国民权思想家梭罗在19世纪提出。“公民抗命”的精神是运用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拒绝遵从一些不当、不公及不义的法律或政府政令,从而迫使政府修订或废除有关法例,使法律能彰显公义。印度圣雄甘地带领的非暴力印度独立运动,便是“公民抗命”的典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将“公民抗命”概念进一步发扬,他认为“公民抗命”是指“公开的、非暴力的,及建基於良心及追求公义的行为,是维护社会大多数人士的正义和公义原则的行动,但要服从司法制度的后果”。

  实践“公民抗命”者会以和平手段故意违反法律,并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以表达一些法律条文的不公义,从而争取公众关注及支持,使政府修改相关不公义法律条文,追求心目中的社会公义。

  但戴耀廷等9人在2014年发起“佔中”,叫出“公民抗命”的口号,哄骗一些无知的市民参与非法堵塞金鐘道路的行动,之后这股“堵塞”歪风更蔓延至铜锣湾、旺角等区,对经济民生造成了极为负面的影响。本文尝试借用“公民抗命”的三项标準,指出“佔中”根本就不是一场“公民抗命”的运动。

  绝非“公民抗命”可掩饰

  “公民抗命”的第一项标準是和平抗争。在79天的“佔中”过程中,参与者发动的暴力事件,真是不胜枚举。10月14日晚警方清理金鐘“佔领区”障碍物时,逾千名示威者突然堵塞金鐘龙和道,警方拘捕了45名涉嫌非法集结、阻差办公的示威者;10月17日清晨,警方清除旺角“佔领区”路障及帐篷,并驱散附近人群,大批示威者“佔领”多条街道,其间与警方发生激烈衝突;11月30日晚至12月1日凌晨,“双学”在30日晚上9时在金鐘“佔领区”宣布行动升级并围堵政府总部,大批示威者突破警方防线佔据全条龙和道,警察使用催泪水剂及发射水炮驱散,多名示威者及警员受伤。“佔中”期间,暴力事件不断爆发,令市民清清楚楚地认识到“佔中”不但不是一场“和平”抗争,相反它只不过是一场不折不扣的暴力运动。

  “公民抗命”的第二项标準是发起者与参与者都有崇高的道德情操。“佔中”发起者在煽动市民参与时,强调行动不合法,并须绝对非暴力。参与“公民抗命”的人因公义目的而甘心接受惩处,将会对社会产生道德感召力,带动整个社会不同阶层人士反思香港的未来。但9位发起人在法庭上表现如何?他们不甘心接受法律的惩处,他们违背承诺,企图逃避刑责、出尔反尔,何来崇高的道德情操?

  “公民抗命”的第三项标準是服从司法制度,接受追究刑事责任。“佔中9人”被控多项串谋公众妨扰罪、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罪、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罪名。在审讯过程中9人全部否认控罪,其中一位被告锺耀华更反问:“(我们)何罪之有呢?”黄浩铭则谓:“‘雨伞运动’无罪”。真正相信“公民抗命”者(如甘地)理应是自愿及主动接受法律制裁。“佔中9人”在审讯过程中全不认罪,令人认识到“佔中”实在不可称为“公民抗命”。

  9人煽动香港年轻一代参与非法“佔中”,令社会日益撕裂,遗祸深远余痛未止,衍生出一批“港独”暴力组织。“佔中”只是一场披着“公民抗命”外衣,实质上只是一场违法捣乱社会秩序的动乱。这9人到底有什麼企图,只有他们自己才知晓。期望终有一天,他们能深切反思自己在“佔中”所犯之过错,向全港市民道歉认错,堂堂正正地当一个有良知的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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