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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不应该为政治而失公义/顾敏康

2019-04-10 03:18: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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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希望通过修订《逃犯条例》堵塞法律漏洞,避免香港成为“逃犯天堂”。但是,反对派却以为“良机”难遇,不惜抛开假面具,採用种种极端手段,对政府百般发难。

  一是与境外势力勾连,充当打“香港牌”的先锋。反对派不仅试图製造一个又一个莫须有的理由阻扰修订条例,还寻求境外势力的帮助。於是乎,人们看到一路人马前往台湾,煽动台湾当局及“立委”反对修订条例;另一路人马跑去美国告“洋状”,哀求美国政府恐吓特区政府取消“美国─香港政策法”。

  二是企图用暴力阻扰修订《逃犯条例》。三月中旬,反对派组织“香港众志”多人强闯特区政府总部,声称要政府撤回《逃犯条例》,并与维持秩序的保安产生衝突,致使1名女保安受伤。

  三是与“港独”组织勾连,举办反对《逃犯条例》遊行,令遊行变成了宣扬“港独”的大遊行。据报道:此次遊行中反对派头目几乎全部出动,而“港独”组织也乘机宣“独”,挥动“香港独立”的旗帜。一些人甚至将“血馒头”扔向政府总部门口的国徽,“民阵”召集人岑子杰要挟称,若政府不撤修订,将考虑发动包围立法会。

  意见前后矛盾逻辑混乱

  最令人不能接受的,却是大律师公会(“公会”)通过发表所谓的“法律意见”误导民众。笔者阅读公会日前发表《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意见书后,发现该意见充满了“法律傲慢”和“法律逻辑混乱”,必须纠正之。

  先说说“法律傲慢”问题。大律师公会称香港现行法制框架限制与内地建立长期的正式安排或者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并非漏洞,而是参考了内地与香港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内地的人权保障纪录之后慎思而达的决定。言下之意十分清楚,就是自以为香港法律制度优越,忘记了香港是“一国”之内的香港。即使按照公会的逻辑,公会是否抗议过政府与其他司法排名低的地区(如菲律宾)签订引渡协议呢?再看看世界上有54个国家与地区与内地签署引渡条约,其中包括法国、比利时、澳洲等反对派眼中视为充分保障民主人权的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亦与内地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可见,制度差异并不影响签署有关协议,关键是建立一套有效的移交逃犯的机制。公会这种“法律傲慢”既有其教育背景,也可能基於政治立场,但应该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义,与公会章程第1条“竭力维护社会公义而非任何政治立场”是相悖的。

  再说公会的“法律逻辑混乱”问题。大律师公会称,让特首签署证明书启动个案移交,立法会无法把关问责是缺乏制衡。表面上看似有理,其实不然。政府修订法案在立法会过三读就是立法会在把关问责,存在制衡机制;修订法案通过后,制衡依然存在,只不过改成了法院制衡。再说了,香港的做法是仿效英国、加拿大沿用多年的做法,没看到有运行不畅顺的地方,为何其他地方行之有效的机制,香港使用就被指责为缺乏制衡呢?

  公会一方面声称内地法治水準不足才是移交逃犯不包括内地的原因,也是双方未订下长期移交协议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又说,政府不应签订一次性引渡协议,而应当与内地签订长期的协议。逻辑混乱就在於:既然不信任内地,又如何签订长期协议呢?一次性协议都已经让反对派走极端,更何况是长期协议?

  再者,公会认为一次性个案特别移交安排这将成为特区政府应对内地当局移交逃犯要求的常态。当常态已定,香港与内地就更不会有任何诱因去商讨订立一份经仔细考虑及对公平审讯和人权有保障的长期协议安排。公会应当知道,当个案移交因次数增加而变成所谓“常态”时,说明两地在移交方面互信增加和运作顺利,应该更加有“诱因”去促使双方商谈长期协议安排呀!

  公会失专业误导公众

  在现行条例下,要求移交一方向特区法庭提交的证据,要经当地法官等司法人员核证;而新修例新增条款,除当地司法人员外,经“有关订明安排所订的方式”核证的文件,也可获接纳。公会声明由此认为,强调现行核证安排是防止当地行政机关滥用移交,质疑修例实际上废除当地司法机关认证,令申请要求更宽鬆。

  所谓“令申请要求更宽鬆”的说法其实在误导公众。新增条款是为了实际操作的便利,并不等於降低移交门槛。道理很简单,因修例后以个案形式移交逃犯的安排要适用於所有地方,而部分实行大陆法的地方,移交逃犯申请不是由法庭提出,而是由政府检控官或其他官员负责。笔者也完全同意,核证程式和证明有否犯罪是两回事。尤其是应该相信香港法院对被指犯罪者的司法保障,会考虑该犯罪人被引渡之后,是否会受当地不公平审讯或对待。

  行文至此,想引用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汤家骅的一番话:“大律师公会作为专业团体,非常希望能用中肯、全面的角度提供专业意见,而非为推动某一政治立场,发表声明”。笔者认为,这既是汤先生对该公会的失望之情,也是对公会发出警示:法律人应该坚守其所信仰的公平、公正和公义,公会不应该为政治而失公义。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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