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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反对修订《逃犯条例》是自製恐惧\叶刘淑仪

2019-04-17 03:18:1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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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发生的港男台湾杀人案,因为香港及台湾之间没有移交逃犯协议,未能把疑犯移送台湾受审,触发保安局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建议“一次性个案移交”可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即包括内地、澳门、台湾。

  香港法例503章《逃犯条例》是回归前订定的法例,作为前保安局局长,我於1998年张子强案后开始就修改条例及达成内地与香港安排和中央政府磋商,惟因为两地法制差异,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二十一年后的今天,若能成功修例,堵塞漏洞,我当然欢迎。

反对修订《逃犯条例》是自製恐惧反对者自製恐惧

  不过,由於修例建议涉及中国内地,而内地的法治水平与香港有差距,引来回响在所难免,例如法律界选委发表声明促请保安局撤回修订条例草案(《星岛日报》4月9日),“泛民”散播恐惧也属意料之内。只是想不到商界的反对声音最大,他们要求不设“追溯期”或为“追溯期”劃线,也有要求撤回草案,甚至有富商急不及待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相信政府也始料不及。

  商界反对声音强烈,我认为是自製恐惧,主要源於他们担心自己会被移交。例如有富商因担心修例后会被移交而申请司法覆核,社会人士要看清事实。个别人士因为之前已经被定罪,而新法例生效后有可能会遭移交,这纯粹是个别情况,我不认为政府是为了个别被定罪人士而提出修例,这次修例目的是填补法网漏洞,避免香港成为“逃犯天堂”;如果是为了个别直接受影响人士而修例,那根本是违反条例草案的宗旨。

  此外,早前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前副部长陈智敏表示,从内地逃到香港的重犯有三百多人,全部“有名有姓”(《星岛日报》3月13日),相信也挑动了商界的神经,担心自己“榜上有名”。

  例如代表中小企的“香港各界商会联席会议”秘书长沈运龙先生日前表示,当年港商北上设厂常遇到内地官员索取红包,很多中小企担心修例后会遭追究(《苹果日报》4月15日)。我认为是过虑。

  我要指出一点,若有港人触犯了内地法律,只要踏足内地便有可能遭检控,根本不用根据《逃犯条例》也可将其逮捕,议员们平日也会收到港人於内地犯事遭拘禁的求助个案。而是次修例针对的,是在犯法后不再踏足台澳内地的人士,即是真正在逃的逃犯,不是日常穿梭内地、香港、台湾和澳门的商人。而且要启动移交申请,香港法庭程序相当繁複、费时,及费用不菲,请求方要负责所有法律诉讼费用,像“多年前给过红包”这类事件并不是是次修例的目标。

  在反对者不断炒作下,不单商界担忧,有市民误以为在内地有租务纠纷、民事纠纷也会遭移交,显示政府解释不足,市民未能充分掌握条例细节,以致以讹传讹、自製恐惧。

  其实条例对涉嫌人士的人权保障十分充足,一旦启动移交申请,涉嫌人士便可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若法庭批准移交,涉嫌人士亦可申请司法覆核。因此,港商也好,外商也罢,实在无需过虑,吓己吓人。

反对修订《逃犯条例》是自製恐惧不设“追溯期”等於特赦

  有议员提出修订最好没追溯力,或者把“追溯期”劃定指定年期内,我认为并不可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也表明难以为修例“追溯期”劃线或不设“追溯期”,“因为一个逃犯当然是涉嫌犯了一些罪,才需要引用这个条例。”(《星岛日报》4月9日)

  首先,《逃犯条例》涉及的就是犯了案而仍然在逃的人,犯了案固然是过去式的,若条例没有“追溯期”,即是处理不到已发生的案件,即是等於特赦罪犯,原则上不妥当。即使为“追溯期”劃线也不妥,我们要以什麼準则把“线”劃在哪一年?两年?四年?无论如何也会引起争议,徒添更多纷争。

为了数票迁就商界?

  大抵为了释除商界疑虑、争取支持,政府提出剔除九项经济罪类,涵盖电脑、关税、破产、公司、证券、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环境污染、虚假商品说明等移交罪行。

  我要指出,上述九项罪类,不少相当严重,例如电脑犯罪、瞒税,不能因为是“白领罪行”便淡化罪行的严重性;又例如环境污染,若有化工厂污染河流,或有食品厂藥物厂生产对人体有害的食品藥品(例如毒奶粉),祸害可以相当之大,也可造成严重伤亡,属严重罪行,我看不到任何理由因为涉及商界便要把相关罪行“抽起”,原则上有违公义。

  早前,有近百名的士司机示威,抗议政府纵容“白牌车”不合法载客取酬,要求政府採取措施打击“白牌车”(《东方日报》1月15日);也有的士团体向海关举报网约车平台Uber个案,指其涉嫌经营白牌车,但司机并没有出租汽车许可证(《东方日报》3月4日)。

  我想指出的是,若政府严厉取缔白牌车司机,却轻易迁就商界,是不是双重标準?若政府纯粹因为要数票而迁就商界,情况更是极不理想,不符公义。

  最后一提,其实西方国家经常提醒香港,不可以成为洗黑钱天堂、逃税天堂,经常要求香港加强监管,那为什麼否决《逃犯条例》修例,让香港成为“逃犯天堂”,反而会有利营商?所以,若有声音指香港通过《逃犯条例》修订便是打击香港营商环境、外资会撤走云云,实属荒谬及误导。

  立法会议员、新民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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