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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不在现场”岂是脱罪理由\陈光南

2019-04-17 03:18:1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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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联办主任王志民日前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香港研讨会上发表了《太平山下如何共享“太平”》的讲话,对遏制香港的分裂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香港法治和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王志民主任指出,非法“佔中”过去5年了,它警醒我们,要正视并解决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短板”和“风险点”,这是实践“一国两制”、维护繁荣稳定的保障,也是坚守法治核心价值、维护国家安全的要义。

  “佔中”从犯须受法律制裁

  要解决“佔中”的这个大是大非问题,第一要正确对待法庭的判决,第二要形成主流的舆论,指责煽动佔领者是罪人,使得大家从思想上认识到“佔中”违反基本法,违反香港法律与秩序,大家都不支持这种颠覆性的活动,香港同胞才可以在太平山下共享“太平”。如果仍然有一大批的青年人受到蛊惑,弄不清楚是非曲直,那麼香港仍然有隐患,随时出现动乱。

  香港的不少传媒,特别是电子传媒,在报道审讯“佔中9人”新闻的时候,强调了“公民抗命”,还重点地报道了“佔中”搞手“求情”大量的言论,宣传自己的正义和英雄本色。这种报道,并没有否定“佔中”,而且是在宣传所谓的“公民抗命”。谬论流传,这使得港人仍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思想,后患非常深远。

  出现这种情况其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词中提到,“佔中”三人在2013年3月发起“让爱与和平佔领中环行动”,法庭明白“公民抗命”在香港获得肯定,但同时指出“公民抗命”绝非刑事控罪的辩护理由。这句话有两重意思,第一,“公民抗命”在香港获得肯定;第二,“公民抗命”绝非刑事控罪的辩护理由,所以,煽惑公众妨扰罪成立。如此一来,公众认可的行动变成了法庭不认可。

  事实并非如此,八成的民意都不认可假藉“公民抗命”名义破坏公安秩序。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接纳了“佔中”搞手的证人供词,三人引用中大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李立峯的民意调查作辩解,称逾8成受访者指“为保障香港的自由”和“争取无筛选的普选”是参加佔领的非常重要原因;只有6.5%人报称“响应及支持佔中三子”是非常重要原因,试图藉此证明三人纵使煽惑亦不能造成妨扰。法官批准传召李立峯以专家身份作供解释其研究,是首宗刑事案接纳民意调查证供。

  结果,法官在判词中写出了“‘公民抗命’在香港获得肯定”的观点,这完全是广大群众不接纳的。这种不分是非的说法,扰乱了社会的是非的观念,亦完全不利於通过判决防止动乱再度发生。留下了不少思想的混乱和后遗症。

  是次判决虽然釐清了很多準则,也引申出了法律的準则的混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个审讯完毕后,立即传出因为“佔中”被拘捕的1050人,将不会被起诉的说法。众所周知,现在被控的九名搞手,并不是最主要的组织者。更重要的主谋是勾结境外的政治势力,并且提供了大量的金钱支援,在幕后策动了这场动乱的人物。

  这个案件的判罪理由很奇怪,如果有关人等没有在动乱的现场出现,或者没有在现场进行煽动并立即引起了暴力衝突,就可以判处无罪。这种判处的逻辑明显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要素和原则。任何人参与了犯罪活动事先提供了财政、情报信息、行动计劃、训练工作、并且通过文字和口头的形式,教唆和协助他人犯罪,他都构成了合谋和教唆的罪名。如果是事发时因为不在现场,立即可以逍遥法外,那麼许多刑事案件就不可能惩罚主谋了。

  幕后主谋仍逍遥法外

  长达七十九天的动乱,其中暴力的和违法的场次很多,犯罪者的轻重有别,大量的香港市民的财产和人权自由受到损失和伤害。绝对不能只以9人“祭旗”了事,其他的煽动者都网开一面。这个案件有三个主要被告人因为不在现场而有一项至两项罪名不成立,但他们在事件发生前都作出组织和煽动行为,参加了会议和培训工作,有许多重要的刑事案件,主要的被告人并不一定在现场,也一样入罪。许多谋杀案件,主谋都是在幕后策劃,提供犯罪的信息,提供金钱组织犯罪行动,虽案件发生的时候不在现场,他们一样被判处谋杀罪名成立。许多大型的电话和网上欺骗案件,主谋和协同的犯罪者都不再现场作案,一样可以判处欺骗或勒索罪名成立。因此,以有没有在动乱的现场进行煽动作为判罪的依据,是违反刑事法律的判例和基本原则的,律政司应该研究有关判决进行上诉。

  最明显的是,戴耀廷在2013年1月16日信报刊出《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的文章,接着组织了多场有关“公民抗命”的会议,制定了政策,组织了所谓“死士”,并且与境外势力勾结。但是根据法官的裁决,在2014年9月28日戴耀廷在政府总部东翼地宣布“佔中”提早启动前的所有行为,都不算犯煽惑扰乱罪。这样就把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收缩了,使更多的重要犯罪者离开在法网之外了,也为不起诉更重要的人物,埋下了伏笔。这正是一个风险点。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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