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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轻判“佔中”九男女?/文兆基

2019-04-25 03:17: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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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儘管已被法官判处监禁十六个月,但“佔中”两名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在囚车上仍面露笑容,这不单反映二人毫无悔意,更显示法官判刑过轻,未能彰显公义

 

  昨日,“佔中”九男女终於正式判刑,三名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和朱耀明均判囚16个月,但朱耀明获判缓刑2年。“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立法会议员邵家臻、学联前常务秘书锺耀华及民主党元老李永达,均判囚8个月,但李永达和锺耀华获判缓刑两年;中大学生会前会长张秀贤,则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至於陈淑莊,代表律师则呈上医生报告,并声称对方将在两星期内脑部接受手术,法官决定将其判刑押后至6月10日。

  不讳言的说,法官今次判刑着实过轻。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任何串谋及煽惑他人犯罪的可公诉罪行,而又无其他法例订定该罪刑罚的话,其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及罚款。然而,戴耀廷和陈健民作为“佔中”发起人,同时犯有串谋和煽惑他人公众妨碍的罪行,最终为何只判囚16个月呢?法官量刑的準则究竟是什麼呢?

  法例并无列明功过相抵

  至於其余几名被告,虽说不是“佔中”的主要发起人,但是他们的煽惑行为,为香港社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交通问题,并且严重侵害普罗市民日常的行动自由,法官甚至在庭上批评众人毫无悔意,亦从没向受他们行动影响的市民道歉。如此说来,法官根本没有轻判他们的理由,但是最终还是只判囚8个月。究竟法官在判刑之时,又有没有考虑判刑需要具有阻吓性的因素?

  法官判处张秀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也是让人感到费解。有人或者会说,张秀贤犯案时未满21岁,法官须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9A条的规定,在判刑前索取社会服务令及感化报告。然而,该条法例并无硬性规定必须接纳感化官的建议,只要法官认为“没有其他适当的方法可处置该人”,被告未满21岁也可判处监禁。

  更让人感到费解的地方,是朱耀明和李永达虽被判囚,但是获准缓刑执行。张秀贤被判社会服务令、锺耀华获判缓刑,尚可拿他们犯案时未满21岁说事,可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9A条作为法理依据,但朱耀明和李永达获准缓刑执行,其依据和準则究竟又在哪裏呢?

  据报道,法官轻判的原因是朱耀明和李永达长期服务社会逾30年。然而,“长期服务社会”的定义是什麼呢?李永达曾长期担任反对派立法会议员,美其名是监察政府,实质是为反对而反对,不但使到社会撕裂,还拖慢了香港的施政效率。他的所作所为,又能算作“长期服务社会”乎?

  退一步而言,我们接纳法官的说法,李永达真是“长期服务社会”,但是他为何能因此而获得轻判呢?似乎,法官在量刑之时,採用了“功过相抵”原则。然而,香港的法律又有哪条条文,列明被告所触犯的罪行,可以“功过相抵”呢?没有。我们再退一步,假定功过真可相抵,但是李永达煽惑他人参与“佔中”,对社会所带来的破坏,又是否过大於功?是否存在可以量化的客观準则呢?

  可以说,今次“佔中”案的判刑,突显了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下,法官拥有极大的量刑酌情权,其酌情权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普通法经过近九百年的发展,其判案方式已经颇为完善,但是去到法官量刑之时,则仿似全凭法官主观判断,完全没有可量化的客观标準可言。正因如此,香港近年来才会在一些重大案件审结过后,惹来了不少争议和质疑。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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