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中”案九位被告已在周三判刑,法官裁决时已表明“公民抗命”并非抗辩理由,指出:“‘公民抗命’并非法律上的辩护。法院没有任何职能,裁定‘公民抗命’背后的政治理据之优点,法院应关注罪行成分和争议问题。”并强调:“任何自由社会,个人的言论自由必受规限,自由社会的人‘享有无限大言论自由’这说法必然错误。”九位被告中,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都被判十六个月监禁,但朱获得缓刑两年,戴与陈则即时入狱。
九被告图凌驾法律之上
本来扰攘了将近五年的“公民抗命”到底是“违法达义”抑或是“违法犯罪”,经过今次法庭裁决后,理应不必再有争议,先前大家的不同看法,顶多也只是个人意见,到了法庭的判决下来后,那就是是非的最后定论,否则怎可把一个人关进牢笼裏?
可是这批犯法者却始终把自己凌驾法律之上,大有自己说了算,也俨然是:“I am the law!”把自己说话当成法律。这种荒谬持态只会是封建王朝的暴君才有的,想不到一批自命群众运动组织者,竟然也假藉“民主”之名,大行其独裁专制之实。
笔者听过九名被告判刑当天的公开言论,认为有以下各点必须在此加以反驳:第一,他们一再宣称自己因为争取“普选”而入狱;第二,“佔中”有很强大的“民意基础”,他们也以此引以为傲,他们代表民主的力量,无畏无悔无可能被压倒;第三,他们因“佔中”坐牢,是“烈士”的表现,是“正义”的代表。
是耶?非耶?这裏有必要揭穿他们的伪善面孔!
先说第一点,他们发动“佔中”的口号不断叫嚣说要“真普选”。可是全世界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哪种普选才是“真普选”呢?他们从头到尾却举不出一个实例。只死咬着说唯有用他们提出的“公民提名”才能接受,言下之意是只有他们提出的办法才是“真普选”,连根据《基本法》第45条的提名办法也不是“真普选”。证诸全世界所有的选举提名办法可谓包罗万有,连联合国也不敢说它们不是“真普选”,可见被告的口气比联合国还要大!在不得要领之余,他们便用要求“真普选”发动非法“佔中”,企图利用群众运动向中央和特区政府施压,拉倒政府提出的选举方案。
所以,历史的真实面貌是:他们发动“佔中”的要求是“真普选”,不是他们现在说的“要求普选”,不明底细的外国人会以为香港连“普选”也不放行。事实是什麼叫“真普选”?如果大家平心静气地斟出一个共识方案,是有可能和平落幕的,但他们不会这麼做,一开始便发动群众运动,纠集群众断然佔领金鐘、铜锣湾、旺角的繁忙街道长达79天,晚晚与警暴力对峙,现在犯了法还自美为“普选”牺牲,实则他们不是为“普选”,而是为无中生有的“真普选”去捣乱而已!
说到第二点,他们也自我膨胀,明明不代表多数民意,却硬说成自己的行动有民意基础。如果不是“保和平,保普选,反暴力,反佔中”签名行动取得逾180万人签名,市民还会以他们取得78万人支持“真普选”签名是很大的民意基础,也不知道他们代表的只是少数而已,“保普选、反佔中”才真正的民意基础。
明辨是非揭破“佔中”“画皮”
可是,现在仍未事过境迁,他们竟又公然大话说他们的“佔中”与“真普选”有很大的民意基础。
第三点说到“烈士”或“正义”与否,只要用他们的“矛”去攻他们的“盾”便可攻而告破了。
不是吗,反对派在回归前便信誓旦旦,把香港法律与香港法治当成是他们誓死要维护的“核心价值”。可是现在他们干犯香港法例,也受香港法庭判刑,如果他们真的相信香港法律和法治是他们誓必要维护的“核心价值”,这次面对犯法的事实,便应该俯首认罪,那还有什麼“正义”可言?有法律的正义,便不可能在“正义法律”之下出现“烈士”,“烈士”之名只会在不正义的法律下出现。
他们如此出尔反尔,一时说香港法律正义,一时又说“违法达义”,简直是语无伦次,简直把香港法律与香港法官视为他们的玩物,要圆要方任由他搓揉!荒唐之极!
外国人支持九犯可能是不明底细,更可能是外国势力一贯企图干预香港特区内部事务的论调,说特区政府用法律打压政治,也指这样做会有“寒蝉效应”令到民主与言论自由受压。外国势力有什麼目的?我们阻止不了,但是港人自己却不能不明事理,任由九犯误导。若然如此,香港的民主与自由就会断送在我们自己手裏,现在我们面对到九犯胡言乱语,犯法而全无悔意,我们阻止不了他们,但我们能做的可在自己身边周围的交谈中,尽量揭破他们的“画皮”!
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