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朱耀明全力进行辩护为自己开脱之后,戴耀廷上周亦撰文《来自香港监狱的信函》推卸罪责。“佔中九人”案中,四名获准缓刑、押后判刑的被告,继续煽动香港市民上街,反对派又号召要佔领立法会,企图製造更大的暴力事件,效法台湾“太阳花运动”,阻挠和破坏立法会修订《逃犯条例》,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个动向值得广大市民注意和警惕。
怪罪学生毫无承担
戴、朱和其他非法“佔中”发起人、组织者曾宣称要“承担罪责”,现在却不断为自己的罪行辩护,完全是虚伪的两面三刀手法,其动机值得剖释。
朱耀明连日来藉缓刑得来的“自由之身”,不断接受传媒访问,推卸“佔中”的责任。
他在4月27日接受电台访问时说:“参加‘佔领’嘅学生多次唔听我哋支笛,最后所有行动都係‘学生主导’,令‘佔中’组织者‘含冤莫白’”。又说主审法官要他们承担“79日的责任”,是将他们“睇得太重要”云云。
朱耀明企图将79日非法“佔中”的责任,完全推卸到学生组织的头上,为自己洗脱罪名。这等於是一群人纵火,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但他们说根本没有能力控制火势,火势发展也超出他们预期,法官却要他们承担所有责任,这是冤案。“含冤莫白”挂在口,“承担罪责”不再提,这样只能说明他们的无赖,企图通过上诉,不用坐监。他们真正的目的是,既要发动非法“佔中”、包围政府总部,企图推翻合法的政权,又可以逍遥法外,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
朱耀明已表明会提出上诉,又说79日的“佔中”应该由学生组织负责。这种言不由衷、偷天换日的言论,已将其醜态毕露。
彭定康一早已为“佔中”发起人和组织者提供“上诉”的法律策略和辩护理据,并将特区政府起诉九人说成是践踏市民的人权和集会自由,是“报复式检控”云云。
这种“蚕虫师爷”的上诉策略一出,陈文敏和戴耀廷立即出来配合演绎有关的法律观点。陈文敏引用了由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处理英国一宗油公司职员佔据道路的公众妨扰案例“R v Jones”,该案原审时被告获判监16个月,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判刑,改判社会服务令。陈说这个案例判刑时已考虑“公民抗命”是否合乎比例。并声称,九人发动“佔中”,他们提倡的是“爱与和平”,没有提出“武力佔中”,该为根据这个案例,九名被告可提出上诉“一定可以甩身”。
戴耀廷的文章,也是循着彭定康思路。他说,香港法院包括西九龙裁判法院法院陈仲衡法官在“佔中”案中,都引用了贺辅明这关乎合乎比例的要求。他认为合乎比例的观点,是洗脱罪名的救命符。他说,法官判错了,“公民抗命”对社会有很大的功劳,“一项公民抗命行动是否合乎比例,不能抽空地只看这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代价有多大,必定也要看‘公民抗命’行动所要达到的目的。目的越重要,能合乎比例地产生的社会代价也可以更大。”
戴耀廷质疑法官没有考虑他的“功劳”:“法官只是引用了由控方提供的巴士公司的电脑记录,列出在佔领的79天中,有多少条巴士路线受影响,及估算有多少乘客受影响。但控方却没有说明每名乘客因路线受影响而增加了的交通时间,更不要说把导致持续佔领的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扣除了。在平衡得与失时,一方是涉及每一人的基本人权,另一方是有限人数的有限交通时间受影响,轻重是显而易见。”
将破坏秩序视为“功劳”
他荒谬地说,“佔中”参加者虽然堵塞马路,但市民可使用其他道路回家,其他人的自由受到损害之说不能成立,就不符合“合乎比例”的观点。他还说,法官不能只是笼统地说“佔中”造成的代价过大,他认为“佔中”有功劳,维护了香港人权和集会自由,所以对香港的贡献更加大。
戴耀廷的说法,完全颠倒是非和逻辑、强辞夺理:製造79日破坏社会秩序的乱局也有“功劳”,只要是符合了“佔中”的“违法达义”精神就可以了。
陈文敏和戴耀廷引用“R v Jones”案例,与79日“佔中”的性质、影响、危害性都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拿出来作为上诉理据必然失败。“佔中”一开始的目标就是瘫痪一个重要地区,瘫痪政府运作,而且要造成“核弹爆炸”的结果,危害性极大。现在轻描淡写,说成他们没有责任,还有“功劳”,可以说是谬论连篇。
今后的日子,反对派会一边包围立法会,製造暴力事件。“佔中”发起人则会大肆宣传“佔中”根本没有罪,还有选择性地引用英国案例为自己辩护,对於英国法院的严厉判决案例隻字不提,煽动青年人继续参加街头衝击活动,用心非常恶毒。鬥争变得越来越严峻和複杂,港人不可不防。特区政府必须仔细研究他们的言论,并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提高对九人的刑罚。
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