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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修例为民止罪 为反而反有何益/胡少伟

2019-05-04 03:17:4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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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天网2018”去年在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反腐败追逃追赃,共追回1335名外逃犯,其中有307名职务犯罪人员,更有5名是“百名红通人员”,追赃金额达35.41亿元人民币;可惜,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是由香港移交的贪犯!早於2016年内地《环球时报》指由於与香港没有遣返协议,而国家与北美、欧洲等国都有引渡合作,故内地嫌犯一旦逃到香港,比逃到西方国家更难被带回内地归案,香港已成为内地犯罪分子的避难所。据公安部前高层今年称,由内地逃至香港重犯逾300人。另一方面,依据粤港两地警务合作机制,自2000年以来,单是广东公安机关已向香港警方移交港人通缉犯共184名。两地移逃数字有天壤之别,这与司法互助的对等原则明显偏离,为什麼香港从未向内地移交疑犯呢?因为香港欠缺了与内地移交逃犯的相关法例。

  妖魔化意图激化矛盾

  当下,一名香港男子去年在台湾涉嫌谋杀同行女友后回港,也由於港台两地无司法互助协议,香港不能按台湾请求移交疑犯。基於相关法律的缺失,保安局於2019年2月15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改《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法例,以容许政府用个案方式处理内地及台湾等地提出的移逃要求。在20天谘询期内,政府收到3000份支持修例的意见书,认为修例符合公义、不希望香港让逃犯逃避法律责任、要确保市民不会受到逃犯带来的威胁;反对的只有1400份。可见,今次修订顺应民意!而为了照顾其中的忧虑,特区政府於3月29日条例草案刊宪时,从46项建议引渡罪行中剔除最具争议性的9项,包括涉及非法使用电脑、环境污染或保障公共健康、保护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或商标等罪行,并取消引渡刑期少於三年的罪行。香港总商会等商界对此表示欢迎。

  反对派无视修例的合理性,故伎重施将是次修订政治化和“妖魔化”;“民阵”於4月28日举行反对修订《逃犯条例》遊行,将警方公布高峰时二万三千人参与,夸大为有十三万人参与遊行,妄图迫使政府如当年23条立法般收回条例,这会成事实吗?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於4月4日回应称,台湾和大陆在法律上是敌对的,两地政府都能达成移逃协议,不理解为何香港不可与内地达成相关协议?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亦曾表示移交逃犯有多重把关,由香港以外地方向港府提出移交逃犯申请后,律政司先要研究申请方提交的资料,再交由行政长官决定是否启动程序,其后须向法庭陈述理据,其间涉事人有权在法庭提出主张及聘用律师,法庭於听取双方陈词才作出命令;过去亦有移逃个案是被香港法庭裁定不能移交。故此,反对派质疑修例后对疑犯人权保障不足是不存在的。

  再者是次修例,政府已参考国际移交逃犯做法,在法例明确双方都构成刑事个案才会作出移交,引渡机制不适用於政治、种族、宗教等案件;若只是无心之失的商业行为,不会被移交。为进一步保障相关疑犯的个人权利,条文不单保留现有法例的所有权利,还明示在与另一地签订个案移交协议时可额外加保障。这些保障包括在移逃之后,只可根据协议提及的控罪作出检控,不能再附加其他检控;不容许同一宗案件进行两次审讯,也不容许在缺席情况下被审讯,可能被判死刑的疑犯更不会被移交。可惜,不少被哄骗上街遊行的亲黄人士,连修例的基本内容也不清楚;政府会屈从这些民粹的意见吗?

  英美反修例居心叵测

  最令人不明所以的是,有与内地签定移逃条例的国家高调地反对香港修例。在全球一体化和国家走向国际的大趋势下,中国已与55个地方签订引渡协议,并与64个地方达成刑事事宜司法合作。而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於5月2日在香港外国记者会午餐会演讲时,指出英、美已分别与108个和110个国家或地区签订移交逃犯的长期协议,包括孟加拉、古巴、伊朗、墨西哥等“人权纪录恶劣”的国家。试问美英等不涉事国为何要高调地反对香港的修例呢?当中是否有不可告人之密?

  在道理不足的情况,某立法会议员滥用主持权力,加上议会内多名反对派有意拖延,立法会修订《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经4小时的会议,仍未选出法案委员会的正副主席。这不单在港是史无前例的,相信也是国际议会历史的新笑点。再者,现时香港只和20个国家地区签定移逃协议,再不尽早修例容许以个案形式移交逃犯,这将严重影响香港良好司法的国际形象。那些反修例的议员是想方便重犯潜居在港吗?这对香港普罗大众有何益呢?

  教联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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