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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打倒昨日的我/文兆基

2019-05-10 03:18:1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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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首林郑月娥昨日到立法会出席行政长官答问会,民主党主席胡志伟在发言时质疑,修订《逃犯条例》如同“打破区隔中港的防火墙”、“放弃对香港人的保障”云云。林郑月娥回应时,便不点名引述民主党前立法局议员何俊仁在1997年审议《逃犯条例》时的发言,指他当时希望当年通过的《逃犯条例》,“能够成为一个好的借镜蓝本让中国政府考虑,以便日后订定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

  被人拿着民主党前主席说过的话打脸,胡志伟顿时气急败坏,疯狂展开人身攻击,最终被立法会主席梁君彦逐出会议厅。事后,何俊仁立即召开记招,声称林郑的引述是“断章取义”,又声称当年发言“有两个前设”,一是“内地政府当时正考虑签署联合国《政治及公民权利国际公约》”;二是他当时“希望内地法制有所改善”。

  可是,大家若翻查何俊仁在1997年3月19日立法局会议发言的逐字纪录,便会发现除特首林郑所引述的那一番话之外,根本找不到他提及所谓的“两个前设”。相反,何俊仁在发言最后一段曾经说过:“我们也促请政府尽快与中方进行商议,希望尽快可就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疑犯移交事宜达成协议”。

  问题回来了,内地政府是1998年10月5日才正式签署《政治及公民权利国际公约》,何俊仁的发言则在1997年。假如内地政府签署并实施《政治及公民权利国际公约》,是何俊仁支持香港和内地之间达成逃犯移交协议的“前设”,当日他为何又要“促请政府尽快与中方进行商议”?由此可见,何俊仁只是睁开眼说瞎话。

  更重要的是,何俊仁和民主党当日支持《逃犯条例》立法之时,提到了的几项原则,早已在现行的《逃犯条例》落实。举个例子,何俊仁当时主张“任何引渡必须要有法庭发出的引渡令或遣送令”,现行法例的第10条已能满足他的要求,今次修订也没作出任何改动。由此可见,即使条例修订之后,法院仍是最后的把关人,何俊仁和其他反对派政客,为何又要罔顾此一法理事实?

  再举一个例子,何俊仁当日在拒绝移交理由方面,提出了四个要求:(一)不应有任何人因为犯了一些政治性的罪行而被引渡;(二)不能因为种族、宗教和国籍的原因,而使逃犯在被移交或引渡之后,基於上述因素受到惩罚,或是蒙受不宁;(三)两地必须同样承认所引渡逃犯所犯的罪行於两地均属刑事罪行;(四)要考虑对方要求引渡的被判罪人士是否曾受到缺席审讯、是否曾接受正式的审讯,以及在移交之后会否遭受要求移交的国家加以其他的控罪来审讯或遭判刑。

  现行的《逃犯条例》第5条,早已满足何俊仁的四个要求,甚至比何俊仁的要求更严格。以第5(1)(c)条为例,便规定负责交付拘押的法院如觉得“有关的移交要求虽然宣称是因有关罪行而提出的,但实际上是由於为该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该人的目的而提出的”,即可否决移交的申请。今次修订明明没改动上述的条文,反对派为何又隻字不提?

  是故,现行《逃犯条例》已给予港人充分的人权保障,当年甚至获得反对派的肯定。这些保障港人权益的条文,根本不会因为今次修例而改变,反对派隻字不提之余,还要讹称修例会“使到政治犯被移交到内地”、“放弃对香港人的保障”。究竟谁在打倒昨日的我?谁才是真正的混淆视听?肯定是反对派!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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