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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港人港审”只是“看上去很美”\闻昱行

2019-05-11 03:17: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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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逃犯条例》继续引发争议。除了反对派搞出“自行选主席”的闹剧之外,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实政圆桌”田北辰提出“港人港审”的建议。随后,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也认为,“港人港审”值得考虑;属於反对派阵营的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陈文敏也支持“港人港审”。一时间,“港人港审”成为热门选项。

  “域外法权”争议更大

  需要承认,乍眼看去“港人港审”的确能缓解一些人的担忧;然而“港人港审”是否确实可行,会否会带来更多更大的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港人港审”只是“看上去很美”,实际上行不通。

  “港人港审”的实质就是延伸香港司法管辖权,即“域外法权”,把普通法的“属地原则”转为“属人原则”,香港人在外国犯法,香港律政司也有权起诉。这是整个司法理念的大转变,客观而言,转变幅度比修改《逃犯条例》更大,影响更深远。简单地说,这带来好几个问题。

  首先是各地法律不同,用香港法律审讯外国发生的案件并不可行。广义而言,无论是移交、引渡还是“港人港审”,其原则都是这个罪名必须香港和当地都属犯罪。但同一种罪名,其能否成立,具体的细节却千差万别。举例说明,强姦罪无论在何处都是重罪,这基本没有太大异议,但如何才算强姦呢?有些国家或地区认为要发生性行为才算强姦;有的认为只要生殖器触碰就算强姦;有的规定,只要有企图,无论已遂还是未遂均属强姦……简而言之,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强姦有不同定义,令行使“域外法权”时变得更加複杂。

  在哪裏生活就要遵守哪裏的法律,这本来是一个常识,也符合国际法精神。“港人港审”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有港人在一个入罪门槛较低的地方犯法后逃返香港,根据草案建议,外国提出引渡请求,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后可将疑犯移交。一旦变成“港人港审”,即便那个提出要求的国家是“遵守《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司法文明国度”,香港也无法移交罪犯,只能在本地审理。但如果按香港法律去告就很难入罪,在香港按照外国法律去审理,在实践上又毫无可能。假设该疑犯在外国犯罪的事实确凿无疑,却因为“港人港审”缘故,正义无法伸张,这是合理吗?

  退一步说,即便一些标準差别不太大的罪名,看似在哪裏审都差不多,在实践上也存在很大的困难。比如,“港人港审”的直接后果就是台湾杀人案的疑犯无法被移交,只能在香港审理。这宗谋杀罪的事实较为明确,港台两地的标準差异并不大,照说按香港法律也可以惩治。可是即便如此,由於地理区隔和对证据的要求不同,在取证和证人作供等实际审讯的操作问题上,依然存在很大困难。正如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所言,在实践上并不可行。她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最有发言权。

  “港人港审”违反《基本法》

  更值得忧虑的是,一旦放开了“域外法权”或“属人管辖”,会引发更大的法律问题。

  再以谋杀罪为例,虽然谋杀在哪裏都毫无疑义是重罪,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安乐死是否属於谋杀,各国法律又有很大差别。香港不允许安乐死,协助病人死亡是犯法,但香港人可到瑞士等承认安乐死的地方,由来自香港的医生帮忙实施安乐死。现行法律下,香港无法追究港人在外地违反香港法律的情况,倘若“域外法权”一开,该名医生回港后有可能被起诉。

  还有一个涉及“域外法权”的例子是涉案人身处香港。比如互联网盗版,如果香港人在外国设立伺服器,经营网络硬盘服务,有人利用此服务上传了盗版内容供下载。这种网络服务在个别国家不犯法(这些国家专门以此招揽网络硬盘服务商),在香港也无法追究相关人士法律责任(即便他在香港生活),因为他们不是在本地设立伺服器。但开启“域外法权”后,特区政府就有机会以违反香港法例为由,起诉这些香港人。

  当然,这些事不一定会发生,但足以说明“域外法权”和“属人原则”并非“看上去这麼美”,有更多複杂的情况需要考虑。

  由於香港人複杂的身份,“港人港审”还会带来另一个问题:谁是港人。《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如果如田北辰所言,把“港人港审”中的港人定义为“永久性居民”,恐怕与《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违背。这两条《基本法》条文已否定“港人港审”只适用在“永久性居民”的合宪性。

  更有甚者,永久性居民中还有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持有外国护照的中国人等各种不同身份。这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就带来麻烦的国际法争议,在研究“港人港审”的问题中,不可不察。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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