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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逃犯条例》修订应该尽早通过\孔永乐

2019-05-11 03:17: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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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逃犯条例》修订引起争议。当中的主要原因在於,个别人士认为内地司法制度不如香港,特区政府不应将疑犯移交至内地。其实这样的说法并不合理。

  理念上,建立法治社会并不是单凭口号,抑或每条法律条文是否写得尽善尽美。判断法治社会的标準在於,当罪行发生时,执法部门能否根据法例赋予的权力调查搜证、拘捕疑犯,法庭的审讯过程是否严格公正,能否将罪犯依法治罪。同时,法律必须具威慑力,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以影响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如果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真正实践起来,而不是光谈辞藻华丽的法律及法治精神。

  香港绝非“独立政治实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简单易明理念,但实践起来却非常複杂。这不单涉及主权、司法管辖权、法官审判的过程,还包括人性。现时,有人建议以“外人移交,港人港审”的方式,由香港法院审理香港人涉嫌在境外的刑事案件,取代修订《逃犯条例》。

  首先,为何香港人在外地犯下严重罪行后,会有特权避过当地法庭返回香港受审呢?对於香港人而言,这当然是有好处,疑犯面对较为了解的法律环境,更容易找律师帮忙。单从这层面看,“港人港审”一定比引渡至其他地区审判更好。然而,境外地区将如何看香港人及香港法律?他们会觉得这种“域外法权”公平吗?

  提出“港人港审”方案者,是引用中法两国在2007年签署的《中法引渡条约》,条约列明:“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被请求方国籍,应当拒绝引渡。该人的国籍依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时确定。”

  然而,香港已回归国家,为何一个港人在内地犯法,内地有关部门不能要求特区政府移交疑犯呢?如果实行要求“港人港审”,又是否仍将香港变成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呢?

  有人认为内地的法治水平和人权纪录不及香港,故反对修订并支持“港人港审”的建议。不过,我们是以什麼标準判断内地法治水平较低呢?

  法治本身涉及法律、各级法官、律师等複杂的因素。另一方面,各地的法律及法官等都会因时间而有所改变。若将内地法律说成“人治”,英美香港是“法治”,这都是过分简单,甚至偏颇的描述。例如,有人认为美国的法治水平高,但现实是美国黑人入罪率一般较白人高,达官贵人更容易避过法律制裁,美国法院亦不时出现判错案,甚至是冤案。

  “港人港审”不符法治精神

  再者,每个地区的法律体系都受文化及习俗所影响,欧美社会文化与中国传统不同,中国历史上并非重视英美国家所宣扬的个人自由观念。如我们强要将欧美法律与中国法律互相比较高低,这只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果。

  重要的是,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何在“一国”之下,在内地犯法的香港人,可享有留在香港受审,毋须移交内地的特权呢?内地警方近年向香港移交了约170名疑犯,而香港方面却从未向内地移交疑犯。这在法律上根本是不对等、不公平。即使完全站在香港整体社会利益出发,因法律漏洞令香港变成“逃犯天堂”,逃犯中可能包括杀人犯、盗窃犯等,试想像,这情况会为香港带来何种程度不安?台湾杀人犯疑犯现时虽然在香港监狱服刑,但他最快10月便刑满出狱,届时他便可以自由前往台湾以外的世界各地,避过法律制裁。香港经常自称为法治之都,但现时竟然可以将法律漏洞视若无睹,置香港的人身安全不顾,正义也未能伸张。这也是难以令人接受的事情。

  有意见认为,上月有近3万人参与反修例遊行,政府应顺从“民意”撤回修例。首先,人数较多可以因为不同原因,例如主办单位积极动员,或不满“佔中9人”罪名成立,更多的是对修例不甚了解,被反对派煽动上街。从近期立法会重现乱象来看,可见香港法律仍未能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此外,特区政府自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后,法例细节并没有变得愈来愈强硬,相反是不少细节反而变得更为宽鬆。例如,政府主动剔除9项与个人及商业罪行有关的罪行,只纳入37项罪类,并只适用定罪判刑可达3年以上的罪行。由此角度看,政府让步的结果或令对方的叫价更高,故此更组织多次遊行及提出更多的反建议。这已超越了法律良知及社会公义的讨论,变成争政治利益的谈判。

  法律是否公正合理,视乎裁决能否令大多数人感到心悦诚服,以及是否有效阻止其他人再度犯罪。我们不能口讲公义,但在现实裏却根本未能实践。《逃犯条例》修订合情合理,国家的底线及尊严也没有可以讨论的空间,不然日后香港公众对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尊重。若然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必须应该尽早通过《逃犯条例》修订。

   城市智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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