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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阻开会 反对派两罪齐发\关 昭

2019-05-13 03:17:1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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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上周末“改写历史”,回归前上层社会官绅名流出入的尊贵殿堂,回归后监督和配合特区政府施政的唯一立法机关,竟然演变成堪与年前“旺暴”媲美的暴力街头,反对派就差未有“拆櫈撬砖”和自备木棍“盾牌”而已,其暴力程度直叫尔等守法市民目瞪口呆、“甘拜下风”。

  香港是法治之都,人人都要守法,小市民如果任意打人、伤人或阻止别人合法合理活动,一定会被依法追究,那麼,难道立法会议员就可以有特权,追打、飞撞别人以及阻路、抢咪,都可以“冇事”一样而毋须负责?如此立法会岂不是可以改名“乱法会”、“冇法会”以至“犯法会”?

  事实上,反对派议员上周末的恶行,已经从两个层面上触犯了法规和法律,一是普通袭击的刑事罪行,二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和议会《议事规则》,而后者性质比前者更为严重。

  第一方面,毫无疑问,反对派当日对建制派议员作出的“肢体衝突”行为,包括推撞、飞扑、挤压以至抢夺手上物品,都已经完全可以构成普通袭击罪名,受害建制议员已经验伤和报警,警方必须彻查及跟进。

  二是议员权利方面,基本法第七十八条白纸黑字规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在这裏,立法原意是十分清楚的,就是议员开会的权利是受法律保障和具压倒性的,就是执法人员也不可以阻挠。

  但市民有目共睹,当日上午九时,一众建制派议员包括已被委为法案委员会临时主席的石礼谦要进入会议室时,反对派议员在走廊通道就已经对他们堵路阻拦,不让他们进入;到建制派进了会议室,反对派就更加无所不用其极,阻挠建制议员入座和开会;建制议员“转场”,到了另一个会议室,反对派暴力行为继续。

  如此事实俱在,反对派普通袭击、阻挠议员履行职能,二罪俱发,能不依法追究其罪责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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