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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全局看修订《逃犯条例》/杨 坚

2019-05-13 03:17:3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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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若干大国幕后操纵的反对修订《逃犯条例》闹剧,有新发展。

  一方面,潜逃台湾的旺角暴乱分子开始加入醜恶表演,去年1月潜逃台湾、被控两项暴动罪的李倩怡,5月7日晚在台湾基进党网台节目播出录音和署名信,危言耸听地宣称,一旦《逃犯条例》修订通过,“中国所做的只是安个名分,要来合法打击香港的异议分子;中国底线将愈踩愈过,香港人就愈来愈后退”;特区政府在肃清“港独”后,会将矛头指向“泛民主派”,再之后就会是指向一般香港人。这种臆造的逻辑推断,同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反对派污衊特区第二届政府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的言论,如出一辙。

  有一种观点:反对派及其后台老闆之所以竭尽全力醜化和反对修订《逃犯条例》,是旨在阻挠特区现届政府重新启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看来,这样的分析是成立的。

  然而,反对派阵营中不只有李倩怡之流的暴乱分子,那些衣冠楚楚的大律师明白,过时的《逃犯条例》确有修订的需要。於是,反对修订《逃犯条例》的闹剧出现另一方面的新发展,反对派和原本不属於反对派但在这件事上站到反对派一边的若干人士,集中鼓吹“分阶段修订”和“港人港审”。

  司法独立绝非主权独立

  5月7日,田北辰议员强调,他建议特区政府先移除《逃犯条例》不包括中国其他地方的法律限制,亦即先处理陈同佳在台湾杀人一案,然后,再修订《逃犯条例》其他内容,增加“港人港审、外人移交”条款。

  公民党党魁杨岳桥、香港大学法律教授陈弘毅、陈文敏都鼓吹“港人港审”。曾钰成则加入了主张“分阶段修订”的行列。

  陈弘毅、曾钰成作为个人当然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他们不是普通百姓,前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后者是前立法会主席、民建联首任主席。他们同其他一些持相同观点者在政治上应有区别,这就是,站到国家全局看修订《逃犯条例》。

  5月7日下午,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记者会上关於修订《逃犯条例》的回应,立场和原则是坚定的,缺点是没有引导香港社会各界站到国家全局看这件事。

  仅仅从香港是普通法地区,根据“属地”原则不能实施“港人港审”,不足以驳倒反对派的观点。例如,杨岳桥就以香港对於刑事罪行中的儿童性侵犯案件有域外法权为例,证明实施普通法的香港不绝对排斥“域外法权”。

  5月8日《明报》社评《两阶段处理逃犯问题 替代方案可从长计议》指出,“社会对修例不安,归根结柢是港人对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这是真实存在的政治问题,必须正视。”这个说法需要订正——是“一部分”港人对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更重要的,是《明报》社论所赞成的解决一部分港人对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的办法,背离“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环视全球,国与国之间订立司法合作的协议或安排,都是同有关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关係相互联繫的,脱离两个国家关係全局看司法合作,抽离国家之间全方位多领域关係来比较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安排,都会产生片面性,甚至发生误解。何况,香港与内地是“一国”之内的两个司法区,不能也不要把香港看作独立於国家主权的单独司法区。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无论是检视既有香港与内地司法合作,还是前瞻两地司法合作,都必须始终牢牢把握一点:即我们是在“一国”之内。

  反对派将后悔反对修例

  鼓吹“港人港审”的出发点,不只是因为一部分港人对内地司法制度缺乏信心,而是内心深处以为香港是独立於国家的单独司法区。这样的观念,同“本土自决”和“港独”的差异十分微薄。

  2003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程序被反对派打断。2015年反对派立法会议员扼杀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历史性机会。随着时间推移,反对派中越来越多人感到后悔。如今,他们在西方若干大国操纵下,裏应外合,内外串联,企图令修订《逃犯条例》夭折,以阻挠重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这一回,我们不会让他们得逞,而他们将再次后悔。将来某一天,反对派中相当多人,会后悔他们失去了回到“一国两制”正确轨道的机会。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2017年7月1日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暨特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严肃指出:“作为直辖於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与之相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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