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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审”是治外法权的变种/陈光南

2019-05-13 03:17:3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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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美国商会率先透过一份反对派报章和一份本地英文报纸,高调宣称曾经在3月4日向特区政府保安局发出措辞强硬的“意见书”,反对特区政府对逃犯条例的修订,理由是“内地刑事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包括缺乏独立司法,任意拘留,缺乏公平审讯,限制接触代表律师和恶劣的监狱条件,可以任意将与外资的商业纠纷变成刑事化处理”云云,提醒特区政府不要修订该法例;接着,香港便有人提出了所谓“港人港审”的主张。其核心就是内地司法根本实在太不文明、太落后、太野蛮,根本不配审讯在内地犯了罪的香港人,因此,只能够“港人港审”。

  这种论调,其实不过是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时期的治外法权变种,把香港变成了一个割离了母体的独立的政治实体,让香港享有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损“一国”尊严

  全世界都清楚知道,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主权,包括了在其国境内的司法管辖权,任何人在其国境之内犯了该国的法律,就要由这个国家的法庭进行审讯。治外法权是剥夺了弱国的本地法律司法权,通常是强国欺负弱国结果。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那麼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有一种情况:治外法权通常是互相给予的,主要包括:外交豁免权。如果外交人员触犯了驻在国的法律,就可以获得豁免权,不会受到驻在国法庭的审讯,最多是被宣布为不受欢迎人物,驱逐出境。还有一种情况,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这是西方列强使用武力侵略中国的产物。

  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执行治外法权。其理由是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没有公平审讯,西方国家乃单方面採取方法保护侨民的权利。因此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力,即领事裁判权,即“美人美审”“英人英审”。这些权力是陪同着不平等条约而建立起来的。中国人民推翻了满清之后,要求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北洋政府管治时期,爆发了震惊中外的五四运动。之后,当时的中国政府进行了国际交涉,1943年1月到1944年4月,先后有美国、英国、比利时、卢森堡、挪威、加拿大等6个国家与中国签订条约,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

  新中国成立之后,不承认所有不平等条约,要求所有和中国建立外交关係的国家,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再没有国家可以在中国的土地上,享受治外法权,维护了主权独立和民族尊严。

  今天香港已经回归中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绝对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仅是中国中央政府管治下的地方政权,因此,更加没有资格享受治外法权,更不允许地方政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法制落后,推行什麼“港人港审”。提出这样建议的人,居然有人是建制成员的一部分,他们完全缺乏国家主权和尊重社会主义制度的观念,更加对於屈辱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时代的中国历史毫无认识,实在令人慨叹。他们应该补课,重温什麼叫做治外法权的历史,重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有资格继续执行建制内的工作。

  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或称为审判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我们讲“一国”,在解决内地与港澳地区刑事管辖权衝突问题时,就必须始终坚持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原则。港澳地区的自治权力再大,也是中央政府授予的,而不是其自身所固有的;解决刑事管辖权衝突时,应将维护国家统一置於首要地位,也要尊重香港高度自治下的审判管辖权力,而不能片面强调香港的独立性。内地与港澳地区刑事管辖权如果出现纠纷,是同一个主权国家範围内的区域间的刑事管辖衝突,没有涉外的性质,也不具有国际刑事管辖权衝突的特性。

  根据香港普通法的规定,香港刑法的效力通常只及於在香港发生的犯罪行为,除非有特殊的个别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一般没有域外管辖效力,所以,香港在法制原则上,绝对不可以违反“没有域外管辖权”这个基本原则,不可以进行“港人港审”;在香港以外发生的犯罪案件,除非有个别的成文法授权,香港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可以说,香港法律对刑事案件採取的是比较严格的属地管辖原则。

  商界往内地一直无虞

  与香港刑法规定的不同,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採用属地原则。属地原则的含义是:任何在本国发生的犯罪行为,不管行为人具有哪一国的国籍,均应适用本国刑法,获得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香港人回到了内地,就应该遵守内地的法律。如果在内地犯了法,逃回了香港,就要视有关罪名对香港普通法是否也属犯罪,根据逃犯条例,政治犯都不会被引渡到中国接受审讯。

  另外,普通法的罪名有一千多项,只有三十七项列入逃犯条例,经过香港地法院的检验,逃跑回来香港的罪犯如果在香港法庭审讯,有足够的证据,一样会定罪的,那就要遣送回犯罪的区域,即内地审讯。有人担心,在内地可能聘请不到律师,或者得不到亲人探望,在香港法院聆讯期间,就应该向香港的法院提出,要求得到香港法院保护。香港法院就有责任同内地的对口部门“讲数”,内地对口部门答应了有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才会进行移交。

  有一些商界人士,很害怕接受内地法庭的审讯,要求“港人港审”,但他们忘记了一个根本的现实,他们的业务需要他们不断地来往於内地,长期以来,内地公安部门都没有拘捕他们,证明他们不会被引渡到内地进行审讯。因为,内地公安部门趁他们回外地视察业务或者谈判的时候,完全有很多机会进行拘捕,犯不着使用更加複杂、成功机会并不高的逃犯条例。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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