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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立会乱象的三种方式/汤家骅

2019-05-15 03:17:4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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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犯(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程序沦为市井闹剧,疯狂程度令人咋舌之余,更令特区蒙羞、市民痛心疾首。儘管如此,我们始终需要心平气和地细心看看,究竟问题出在哪裏,好让大家经一事、长一智,希望此类闹剧不会成为议会常态。

  “涂会议”是不合法会议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基本法》第73条确定,立法会主要职责之一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因此,在普通法原则下,所有有关法律、《议事规则》及程序必须以能达至此目的为诠释基础。从这角度看,当议员被要求主持法案委员会会议以便选出正副主席时,议员的唯一职权是尽快便利及确保委员会能选出正副主席,令委员会能尽快运作;任何“规程问题”,理应留待选出正副主席后,由主席处理。主持会议的议员越俎代庖,硬要先“处理”“规程问题”,致令两轮会议后仍未能进入选举程序,不但明显有违《议事规则》精神,更可能是刻意失职。

  到了这不幸地步,作为议会最高的运作权力机关,内务委员会有两个选择:一、任由主持议员不断蹉跎岁月,希望最终法案委员会能成立运作;二、提出“指引”,令《基本法》规定的职权目标能尽快达到。内会最终决定採纳后者,实无可厚非。留意内会乃由立法会主席以外全体议员组成,若全体议员经历时4小时多之详细考虑和辩论后发出“指引”,很难明白为何少数议员可以坚持不跟从。在任何文明议会裏,少数服从多数乃民主程序之主要元素。相反,少数挟持多数只是无赖所为,极不应在议会中出现。

  无论如何,《议事规则》第79(4)条规定,获委任的法案委员会秘书,必须列席委员会会议,并製备委员会会议纪要。另一方面,议会常规亦确定,委员会审议政府提出的法案过程中,政府官员必须列席参与审议工作。所以若任何法案审议会议没有秘书及官员出席,则不可能被视为议会之正常会议;会议上之任何决议,亦很难被视为具法律效力。更何况根据《议事规则》第79(1)条,法案委员会只能处理内会交付处理之法案,因此若委员会尝试处理议员提出之私人法案,亦会令会议成为非正常会议。

  从这角度看,综合以上种种理由,勿论涂谨申议员是否“合法”地被选为委员会主席,他所主持的会议很难被视为合法之正常会议。相反,石礼谦议员所主持的会议,乃内会、秘书处及政府确认的会议,因此很大可能是在《议事规则》和议会常规下之唯一合法会议。

  若然任何人企图阻碍、破坏石议员所主持的会议,均有机会触犯刑事罪行。《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条规定,“任何人……(c)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2个月及罚款1万元。虽然在此之前有法庭判决这条文不适用於议员,但该判决尚未被上级法庭确认,更何况条文肯定适用於议员助理,因此劝喻议员及其助理们切勿以身试法。

  再者,上述权力及特权法第19条亦规定,“任何人……(a)……藉武力或恐吓尝试强迫任何议员宣布赞成或反对……任何委员会的待决动议或事项”乃属犯罪,最高监禁亦为12个月及罚款1万元。因此,若议员及其助理利用武力或恐吓其他议员,迫使后者接受涂谨申、郭荣铿议员为唯一“合法”正副委员会主席,则该行为亦有机会干犯刑法。若议员及其助理“袭击、干预、骚扰、抗拒或妨碍任何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亦属犯法,随时也有被检控之嫌。

  可由立会主席作出最终指令

  最后,事到如今,立法会应如何收拾残局?我看最少有3个途径:一、由内会取消《逃犯(修订)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再另立一个由秘书处或立法会主席主持选举正副主席的法案委员会;二、根据《议事规则》,把草案直接提交大会全体委员会处理;三、由立法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指令决定如何处理。议会乃一以议事方式,而非以武力鬥争方式解决争议的地方。希望议员们能尊重自重,以文明处事之方法,化解今天的纷争。

  註:标题为编者所加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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