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逃犯条例》修订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立法会更出现二、三十年前台湾“立法院”的全武行式打鬥场面,不少市民与笔者一样看得一直摇头。
立法会议员的职责是代表市民监督政府运作、制定法律、辩论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笔者和大部分的市民都深信真理越辩越明,大众对这次修例感到不安,其实很大程度上是源於对事情始末不清楚而感到迷惘,继而感到恐惧。
已广泛吸纳各界意见
我们首先将这次修例的背景客观地分析一次。《逃犯条例》在回归前已存在,只是基於历史因素一直没有将内地、澳门、台湾包含在内,去年发生的台湾杀人案,令到特区政府决心堵塞这个法律漏洞。政府曾就修例展开谘询,之后吸纳社会主流意见,主动剔除一些商业罪行,只将最严重的刑事罪行纳入引渡条例之内。而这些案件亦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才会考虑引用这条例,而草案清楚列明政治罪行不在引渡之列,这就代表修例后港人不会因为其政治取向及言论自由被引渡到别的地方。至於社会上瀰漫着那种猜疑的风气根本是不必要的,因为香港是一个资讯公开的社会,虽然条例的启动是由特首所签发,但所有的证据都会交到法庭由法官作审核。而社会大众自会判断每一件案件是否公平公正。
议员的责任就是将这件事情的始末完整地、公正地向社会大众交代清楚。如果连议事厅内都瀰漫着一股“谁大、谁恶、谁正确”的歪风,那由武林高手出任议员便可,又何须以公帑支付议员的薪津呢?
《逃犯条例》如何优化,才能令社会大众安心,这方面可以从长计议。只要大家以客观、理性、公正的态度去讨论,总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善的方案。
但从客观上去分析这件事,为何一个罪犯在某地犯了严重罪行,只是因为他逃到了一个没有引渡协议的地方就可以逍遥法外,又是否符合一些总将公平、公正、正义挂在口边的朋友所说的法治精神呢?
现在政府所提出修例本意其实是涵盖所有未与香港签订移交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属於国际司法互助範畴,并非单一与内地政府签订协议。只是因为两地人员来往频繁,亦因为香港与内地之间司法制度不同才会引起部分市民的不安。这些只是技术性问题,而并非原则问题。只要大家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去处理,总可以协商出一个共赢的方案。
期望社会大众可以放下歧见,共同参与,客观讨论,共同制定出一条在社会上有最大共识的法例,这除了为堵塞法律漏洞,不让香港成为“逃犯天堂”外,亦可令市民相信他们现有的的安全及利益不会被削弱。 工程界社促会青年部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