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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遊行的违法行为/郑赤琰

2019-06-12 03:13:0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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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一个公认的原则:自由必须依法而行,没有自由可以超越法治。只有认同这个原则,自由才有生存的空间,若任何人或团体不顾法律,只坚持自己有自由表达诉求的权利,在多元化的自由开放社会,必然会导致“牵一髮动全身”的连锁效应,后果就是其他人或团体也会仿效,很快大家一窝蜂般不顾法治,不择手段去谋取自己的利益,最后必然导致各方利益团体产生利益矛盾,法律管不了,大家便只好走向《社会契约说》的境遇,非要寻求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不可,否则无人能够在不断鬥争的暴力事件中生存下去。

  世上无凌驾法律的自由

  两名现代哲学家霍布斯(Hobbes)及洛克(Locke),他们以“社会契约”概念开创了西方法治民主自由的理论,说明没有法治的自由根本无可能有自由。

  基於上述这个国际公认的自由原则,因此《国际人权公约》的所有条文,没有一条是不受法律规範的,这当然也包括遊行示威的自由。

  正是因为遊行示威有一定的法律规範,因此特区政府要求组织者或团体须在遊行前取得警务处的“不反对通知书”,否则便属非法集会,警方有权制止或抓人。即使警方发出“通知书”,也不等於遊行不受任何法律规範,有些原则必须遵守,包括:遊行必须遵守法律和平进行;必须向警方申报遊行人数、时间、地点,以及遊行路线,以便警方派员在队伍途经之处维持秩序;而且遊行队伍必须循既定路线前进,不得妨碍或骚扰公众,不得破坏公众秩序与公共财物,不得伤害他人,更须听从警方的指示,否则组织者或团体有机会被起诉。

  当然,遊行团体也必须向警方申报他们的遊行目的/诉求,这方面的法律规範表面看来可以弹性很大,其实不然,因为一旦涉及群众行动的诉求,警方是绝不能大意不严加看守的。例如贩毒、不法组织、暴力行为等早已被社会视为不法的事情,是不能被拿去遊行示威当作诉求来争取的,更不得拿出来当作“自由权利”在遊行公然争取的。

  由此可见,香港的遊行示威并非不受规範的自由或人权,既然必须要有所规範,我们不妨根据上述应有的规範去检讨周日举行的遊行,下列是本文要指出的几个重点,让全港市民关注,并要求政府与各方今后要对遊行示威的规範问题,进行全面检讨,不能再像过去二、三十年来那样听之任之,陷入法治真空状态,有人更以为这是他们的政治权利,只要搞大遊行示威,便可为所欲为,这是很危险的政治心态,一旦氾滥成为群众暴力,整个香港将会毁於一旦。这是非常严重的趋势,无人能置身事外,无人能不受害。

  首先须指出的是遊行人数的申报与有效法治规範的问题。在这次遊行的人数不管是警方表示的高峰时期24万人,或是组织者宣称的103万人。从当天所见,遊行已全然失控,警方原订只是开放由铜锣湾至政府总部的西行三条行车线予遊行队伍,但遊行队伍速度太慢,加上有人中途插队等情况,最后导致遊行人士衝破警方防线,强行佔用东行行车线,这一来,不单社会秩序被破坏,路面交通亦被瘫痪,汽车被困在人群中动弹不得,司机和乘客回不了家。

  凡此种种,都是遊行人数出乎预料之外所造成失控的情况。由今次的经验可见,警方或组织者没法保证遊行人数的问题,因此双方都没有能力可在“人数”管理问题上做到合乎法律要求:从人数预先作出合乎法治要求“和平示威”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为公众利益着想,不能让示威“有求必应”,除非警方或组织者能有效保证人数不超标,否则不可发出“通知书”。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规範,当局应全面就现行法律作出检讨与修订!

  须追究使用暴力者罪责

  其次,遊行的诉求必须光明正大,不能“偷天换日”,更不能背离组织者提出诉求。像这次遊行组织者提出“撤回修例”诉求,但是遊行中却公然出现“港独”标语,如果这是组织者所容许的标语,事前便必须向警方备案,这样责任便属於警方;否则组织者便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组织者认为遊行的自由不应受规管了,这样便不要举办遊行,因为无人能凌驾法律之上。警方事后也必须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与提出的诉求不符与触犯法律的责任。

  再次,这次遊行结束后出现连串暴力袭警事件,还有人企图佔据立法会广场。据报道,这批佔据立法会外的群众发动暴力衝击所用的物资,有不少是危害人身安全的利器,有关物资更是由组织者的车辆运送到场。如果报道属实,遊行组织者的“和平示威”是藐视法律,或是有预谋不轨,警方应严加调查向公众作出交代,以防有人滥用“遊行示威”的人权去做破坏社会秩序的罪行。

  以上三点是今次“遊行示威”所见到的严重问题,此外仍有不少问题,这裏因碍於篇幅,按下不表!

  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係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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