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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暴动不是衝突!

2019-06-15 03:12: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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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部分民众在反对派煽惑下,包围立法会和政府总部外围。其间,有人使用事先準备好的铁通,以及现场撬起的路砖袭击警员,集会瞬间演变成暴动,警方只好使用武力驱散。及后,网媒《香港01》发表评论文章,先是大玩文字遊戏,意图把当日的暴动说成是“衝突”,继而声称当日的暴动并非“颜色革命”,又呼籲政府切勿“情绪化误判”。

  不讳言的说,该篇文章根本是混淆视听。首先,暴动在香港现行的法例裏,有其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公安条例》,三人或以上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若有任何人在参与非法集结期间破坏社会安宁,即属暴动。

  那麼,何谓破坏社会安宁呢?根据香港法院一直沿用的英国【R.v. Howell [1982] QB 421】判词:“如果一个行为会为人带来实际伤害,或相当可能为人带来伤害、或令人眼看自己的财产受损害、或令人害怕会因袭击、殴鬥、暴动或其他骚乱带来伤害,便会构成破坏社会安宁”。很明显,示威者在6月12日的所作所为,已为在场警察带来实际伤害,符合“暴动”的法律定义,决非该篇社论所说的“衝突”。

  其次,该文谈到“颜色革命”的定义,解释并不準确。事实上,“颜色革命”是指某地区内的反对派,在境外势力的支援下,抵制当地的政权,其目的不一定只为了推翻“专制政权”。以2004年的“橙色革命”为例,乌克兰本身便是西式民主政体,而当地反对派发动革命的理由,是选举出现舞弊。

  更可笑的是,该文宣称当日的暴动并非“颜色革命”,理由是当日“最多人叫喊的口号是‘撤回’”,即使有人要求特首下台,“但这亦非最主要的诉求”。

  然而,这个所谓“最多人叫喊的口号”,有何量化数据支持?没有的话,岂不是纯粹的主观臆测乎?唯一可知的是,当日申请集会的“民间人权阵线”有两个口号,其中一个是“林郑下台”,可见反对派反对修例,不过是借题发挥,实际目的是要逼使特首下台。

  此外,该文宣称今次暴动,境外势力极其量只是“尝试煽动”,而不可能称之为“策动”,更加蓄意无视反对派长期勾结外国势力,以及密谋策劃暴动的种种证据。事实上,早在暴动爆发前的上星期,已有电视台报道,有人藉着修例争议,开始酝酿更激烈的抗争,预备口罩及武器。网上更有消息流出,“港独派”组织“学生动源”计劃发动二次佔领,可见今次爆发的暴动,根本是密谋已久。

  早在今年1月已有媒体报道,有份策动今次暴动的“学生动源”召集人锺翰林,曾经访问台湾,得到“蔡密使”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的耳提面命,又跟“台独”分子杨月清会面。锺翰林的种种举动,让人不禁怀疑,他已计劃在暴动之后逃离香港,跑到台湾争取“政治庇护”。

  另一方面,反对派获得美国财政上的资助,早已不是新闻。举个例子,真普选联盟召集人郑宇硕的前研究助理张达明,便曾在上年出书揭发郑宇硕曾经接受美国国际民主研究院(NDI)捐款,又曾申请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资助。事实早已证明,境外势力早已不是纯粹利用今次修例争议,製造所谓的国际舆论,而是直接资助和扶植香港的反对派。如此做法,难道还不算是策动“颜色革命”吗?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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