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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须加快摆脱美国羁绊/周八骏

2019-06-20 03:12: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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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6日,大律师公会第三次就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出意见书,并提供24个问题和答案,来为其反对特区政府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辩护。大律师公会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简括而言,该草案有什麼作用?”

  大律师公会提供的答案称——修订《逃犯条例》的草案,建议移除《逃犯条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项目”或“特设”的协议,把疑犯移交到中国的其他部分(即内地、澳门及台湾),以及到其他与香港没有相互移交疑犯安排的地区。修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将移除跟《逃犯条例》类似的限制,以使香港机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部分提供与刑事相关的协助。

  公会贬低内地司法和执法

  上述回答没有错。於是,问题就产生了——为什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修订这两个条例来向内地移交逃犯和提供相关司法协助?

  大律师公会的基本理由有三:一是除非一国签订引渡条约或提供法律协助的条约,一个国家於国际法上并没有责任移交人士或向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法律协助,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与内地签订类似的协议;二是过去22年未曾根据《逃犯条例》以“项目”或“一次性”安排把疑犯移交到与香港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司法管辖区;三是香港已有90年未曾向内地移交疑犯。

  这三个基本理由不值一驳。正因为特区与内地尚未签订相关协议,而香港已成为内地潜逃香港的疑犯的“天堂”,特区政府需要修订《逃犯条例》。过去22年特区政府未曾向其他司法区移交逃犯,在逻辑上不成为现在和今后继续不移交的理由。香港不向内地移交逃犯已长达90年,在逻辑上不成为现在和今后继续不向内地移交逃犯的理由。大律师公会饱学之士难道连如此浅显的道理都不懂⁈

  关键在於,大律师公会的衮衮诸公蔑视国家主体、贬低国家主体的司法制度和执法水平,所暴露的是政治和法律上的狂妄。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特区司法体系被许多人视为类似於主权国家的司法独立,这种错误观念,在特区司法机构中不少人有,在大律师公会中更是佔主导地位。

  在香港政治基本矛盾围绕政制发展而展开的时候,上述关於特区司法独立的错误观念也不时暴露,但是,大体为反对派主张“真普选”、企图直接夺取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权力的言行所掩盖。如今,反对派争取“真普选”以夺取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权力的图谋已破产,“民主派”和“本土自决”、“港独”等政治团体日暮途穷,司法界的“拒中抗共”势力不得不走上对抗中央的第一线。此所以大律师公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表意见书。此所以律师会这一回表现也令不少人大跌眼镜。以往在重大政治和法律争端中,律师会的立场和观点,与大律师公会是有区别或差异的。然而,6月5日,香港律师会就《逃犯条例》修订首次发表意见书,认为政府不应仓卒修例,应广泛谘询;即使政府决定继续修例,亦要加入更多保障、提高移交程序透明度,并增加法庭权力审批,建议引入初级侦讯(committal proceedings),让疑犯能取证并向法院提供证据抗辩。律师会这一回与大律师公会如出一辙。

  美国调整其全球战略和对华战略,全面遏制中国,企图在中国与外部世界,至少与美国的西方盟国之间构筑区隔中国的“墙”。为此,美国策动西方若干国家、指挥香港的“拒中抗共”政治势力,较之16年前反对特区政府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更猛烈地反对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为了配合美国在中国与外部世界之间筑“墙”,大律师公会竭尽全力把特区司法独立打扮成主权国家的司法独立。律师会内部虽有尖锐分歧,但是,佔上风的力量倾向於美国。

  美妄图筑“墙”孤立中国

  一方面,香港经济必须融入内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求两个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9市尽快实现规则的基本对接,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便是“一国”之内的三个司法区相衔接。如果连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都要反对,继续视特区司法独立如同主权国家的司法独立,那麼,香港融入大湾区就将成为“镜中月”和“水中花”。

  所以,香港社会各界必须明白,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已超越法律範畴,关乎香港与国家关係,关乎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前途。

  面对美国企图构筑隔离中国之“墙”,特区政府必须引领香港社会各界加快“拆墙”,亦即加快推进与广东省9市和澳门的规则对接。

  为了加快推进与广东省9市和澳门的规则对接,特区政府必须引领香港社会各界加快“鬆绑”,亦即加快摆脱美国羁绊。美国全面遏制中国,“美国─香港政策法”迟早被华盛顿取消。

  资深评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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