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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刑事检控决定非特首权限\江乐士

2019-06-22 03:12: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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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为《逃犯条例》修订一事上的考虑不足公开向公众致歉,但她拒绝了不起诉涉嫌暴乱的示威人士这一要求。这是正确的做法,提出这项要求的人应该清楚,决定检控与否并不是她职权範围内的事。《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第48条则明确指出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此外,那些试图威逼林郑月娥越权干预警方调查工作的人士,可能已经触犯煽动妨碍司法公正,这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任何人士要挟若她不阻止检控便围堵政府总部,这也可能触犯了煽动妨碍司法公正。

司法检控人员须政治中立

  检控人员和法官一样独立於行政部门,他们的调查工作不得受到干涉,他们也应当保持中立。上月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被发现签署一份反对修例的网上请愿书,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随即劝道他以后避免此等行为。马道立曾提醒一众法官应避免就政治问题发表个人意见,特别是法庭可能要审理相关的案件之时。很明显地,正如“法官行为指引”解释,“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严守至高的标準,以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

  检控人员和法官一样,正如“检控守则”列明,检控人员必须“独立行事”,意味着他们必须依据法律公平公正执法,不受自己对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怀有的个人感受或看法所影响。因此,检控人员和法官一样必须时刻不偏不倚,特别是目前的政治争议中,警方或需要直接或间接征询他们的法律意见以协助调查。

  媒体拍摄到6月6日的反修例遊行中,有律政司中高层检控人员参与其中,这实在令人不安。这些检控人员公开表达自己对政治议题的看法,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6月12日示威者配备攻击性物件企图衝破警方防线闯入立法会大楼,事件中多名警员受伤,多名疑犯被捕。警方需要进行法律谘询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然而,在修例争议中,部分律政司检控人员已公开表达其政治立场,难免会令人质疑他们在考量检控时或会有所偏袒。例如,当他们决定不检控某些肇事者,或者控以较轻罪名时,或会被人质疑心存偏袒。

  鉴於检察官恪守专业精神,此等质疑可说是毫无根据的。然而,正义不仅必须要得以伸张,还须彰显於人前。这个情况对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来说可能有点棘手,因为她必须确保任何检控决定都经由未曾参与任何示威活动的高级检控人员签署。相信将来她会提醒检控人员,他们与法官一样不应把自己扯进政治纷争,尤其是那些会衍生法律问题,并可能最终落在他们案头的事件。

  是次事件中检控人员可检控的罪名範围很广。犯案者的有组织行动、运用的策略和使用的武器都显示这是一宗典型的暴乱,特首林郑月娥和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在定义此事件为暴动时毋须畏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任何企图闯入立法会大楼、协助、教唆、鼓励和诱导他人参与暴动的滋事分子都应被控暴动罪;那些以锋利铁棍、砖块和在场物件袭击警员的暴徒,可被控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袭警,以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在骚乱现场的外围参与堵塞龙和道、添美道、金鐘道及夏慤道一带交通的人士可被控公众妨扰罪,尤其是担当头领角色的人,他们一度与警方发生衝突,也可被控非法集会。

无人可凌驾法律之上

  甚至有人认为,示威者或干犯了煽动罪,但检控人员考量这项罪名时要谨慎。此控罪用在企图衝击立法会大楼事件虽有争拗点,倘若可证明是起於煽动意图,此控罪便会成立。煽动罪虽只会判处两年监禁和罚款5000元,但会给人一种太重手的感觉,最好避用。毕竟检控人员可以其他刑罚较重的罪名提出起诉。

  和平示威虽然是自由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权利,但是滥用遊行示威,肆意使用暴力危害他人安全的肇事者就必须要受到法律制裁。儘管有人为他们辩护求情,但他们必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体会到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人可凌驾法律之上。法治精神正是如此。正如英国和美国绝不会姑息针对其议会或国会的暴力衝击,香港也不应容忍立法会受到此等暴力衝击。搜集证据的程序一旦完成,检控人员将逐一审视,倘若证据显示疑犯有合理的机会被定罪,他们就必须以适当罪名落案起诉肇事者。

  註: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

   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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