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梁家杰“鼓吹暴力”该当何罪?/温滔淼

2019-07-25 03:23:58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上周四,香港大学校长张翔跟校友师生展开对话,讨论香港近日所爆发的一连串政治风波。出席论坛的公民党主席梁家杰发言时,声称“暴力有时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以孙中山推动革命为例,希望张翔能够深思,“学生是否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才使用武力解决问题”。校长张翔回应时则表示,始终不同意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强调校方“不应该如此教育我们的学生”。

  不讳言的说,梁家杰作为资深大律师,其言论不只是包庇暴徒,更是鼓吹暴力,实在让人齿冷。从法律定义上而言,暴力是指“无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致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性命受到伤害”。换言之,“暴力”一词本身已有“不合理地使用武力”之意。

  从法律哲学的层面来说,法律为何必须禁止暴力并视为罪行,乃是建基在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之上,每个人都有生存权和各种自由,其合法所得的私人财产,不应随意被人掠夺或摧毁。至於公共财产,其拥有权及财产权则属於社会整体,自然也不应随意被人侵害。为了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和私有财产权,以及保障公有财产不被侵害,自然要立法禁止任何人行使暴力。

  立法禁止暴力的法理基础,乃是建基在反对派过往一直推崇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上。《公约》第六条订明: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种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公约》第九条又订明:人人有权享有个人自由及安全。由此可见,立法禁止暴力完全合乎公义,有其立法正当性和必要性,并且符合反对派过往一直强调的所谓“国际标準”。

  当然,若梁家杰认为“武力”有时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则不能完全是错,特别是有人行使暴力的时候,为免更多人及财产受到侵害,便只有使用武力制止。因此,法律才会赋予执法人员可以武制暴,亦赋予公民目睹可拘捕罪行发生时,可以适当武力制服疑犯的权力。很明显,梁家杰把“武力”跟“暴力”混为一谈。

  至於梁家杰提到孙中山提倡革命,意图利用“革命正当性”为暴徒辩护,则是赤裸裸的混淆视听!梁家杰自己不是也懂得说,示威的目标不是革命嘛?既然不是,为何要跟孙中山提倡的革命相提并论?其次,孙中山的革命对象,是封建的满清皇朝,国民的自由和政治权利被完全剥夺;香港在“一国两制”之下,市民的言论及和平集会自由,受到《基本法》及本地法例保障,示威者又哪有提倡革命的任何正当性?

  应褫夺其大律师资格

  说到这裏,反对派一定会拿特首和立法会没有普选说事。诚然,香港虽未有“双普选”,但不代表特首和立法会不是民选产生。况且,特首本来更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而由一人一票普选产生,若不是政改方案被反对派否决的话,现任特首已是由普选产生了。换言之,“双普选”可由政改达成,试问又有何革命的正当性?

  除此之外,孙中山先生心存民族大义,不会像近日那些暴徒一样,用辱华语句侮辱自己的同胞!更不会袭击无辜市民,把不满挡路的货车司机,拉出来暴打一顿。梁家杰拿孙中山跟暴徒相提并论,根本是变相侮辱我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

  最后不得不说,当日港大的论坛,从法理上属於十人以上的公众聚集,而梁家杰当日的言论,性质上根本上是倡议使用暴力。梁家杰作为资深大律师,理应知道现行《公安条例》第26条规定,任何人在公众聚集中倡议使用暴力,即属犯罪吧?梁家杰如若知晓,依然明知故犯,岂不是知法犯法乎?既然如此,特区政府和香港大律师公会又有何理由不去追究,并且褫夺他的资深大律师资格呢?

  时事评论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