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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港台记者是传媒之耻\文兆基

2019-08-12 04:23: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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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一乱港派表面上发动“罢工”,实则四处捣乱,藉此阻人返工。正当示威者阻碍港铁正常运作之时,一名在车站採访的中通社女记者,竟被他们重重包围,并在威迫下删去相片。更让人感到愤怒的是,一名香港电台(下称:港台)记者竟然附和示威者,讹称记者必须戴上记者证才可採访拍照,藉此要求同行删除照片。

  不讳言的说,示威者把记者围住,并强迫对方删除採访所得的照片,不但是严重践踏新闻自由,更是侵犯别人摄影自由的行为。我们必须知道,香港现行法例并无赋予任何人享有肖像权,所以任何人(不论是否传媒工作者)在拍摄之时,即使拍到其他人的样貌,对方都没权强迫对方删除任何相片。由此可见,那位港台记者的说法,根本没法理依据。

  港台必须解僱涉事记者

  除此之外,那批示威者阻碍车门关闭,以及逼使记者删去採访得来的照片,已是涉嫌触犯多条刑事条例:

  第一,示威者妨碍车门关闭,侵害了其他乘客的行动自由,很可能激怒一个有合理思维的人,从而有可能激使其他人以武力回应,因而涉嫌触犯《公安条例》第17B(2)条的“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罪”。

  第二,当日站内出现3名以上的示威者集结在一起,并对记者作出威吓性行为,致使该名记者合理地害怕这班示威者将有可能伤害自己。可见这批示威者已经涉嫌触犯了《公安条例》第18条的“非法集结罪”。

  第三,这批示威者把该名记者重重围着,致使对方离开车站的权利被完全及非法地夺走,并使对方害怕人身将有可能受到伤害。如此之所作所为,已是涉嫌触犯非法禁锢罪。

  第四,示威者向记者作出恐吓性言词,意图逼使并成功逼使对方删去採访得来的相片,而该名记者本来并无删去任何照片的法律义务。上述的行为,已属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的刑事恐吓罪。

  至於那名港台记者,竟然唆使或说服受害人答应示威者的非法要求,在客观上协助示威者作出犯罪行为,因而可视作帮助犯论处。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

  因此,香港电台作为政府资助的公营传媒机构,除了应该即时解僱该名记者之外,更应主动举报,协助警方把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决不能随便回应几句,答应“作出改善”便草草了事。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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