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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双重标準”要不得\子 言

2019-08-22 04:24: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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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内地男子在美驻港澳总领馆喷口号,由犯案到宣判只是区区3天

  昨日一宗法庭新闻,引起公众强烈的质疑。一名内地男子因涂污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大门,而被判囚4周。从犯案到检控、宣判,所有过程只有区区的3天时间,其速度之快,令人感到不可思议。联想到两个多月来,出现在港岛九龙新界十八区不计其数的“连侬墙”,被喷黑漆涂污的街道、建筑、国徽等等,无疑为这些案件的审理,开创了一个“良好”的破纪录“先例”。

  毋庸置疑,犯法就是犯法,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将违法“合理化”的藉口。因此,这名内地男子若所犯行为证据确凿,也没有理由开脱。

  不过,同样是违法,为什麼法庭这单案件可以“速审快判”?原因就是,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审理一单简单的涉及刑事毁坏的案件,其实整个过程,只需要短短三日,便可完成。但是,6月9日开始至今,全港到处都出现涂污建筑的情况,从中联办到政府总部,从港铁站到屋邨,从天桥到马路,甚至连警察总部外墙,都被各种喷黑漆涂污。这些被损毁的建筑、街道、标志等,本身已是无声的控诉,而记者的镜头和直播画面,更是记录下了许多涉及犯罪的瞬间。有理由相信,单考虑案件本身,这类案件差不多也只需三、四日,便可以审结,假如拖延数月甚至数年,反覆上诉、缠讼不止的话,是不是又可以认为,有“其他因素”在侵蚀,甚至干扰到法庭一直自诩的司法公正?那就不得而知了。

  一直以来,社会都在质疑,香港的司法体系是否存在一些“隐性因素”,影响了法官和律政司坚持香港司法公正独立,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的信念?从反修例风波伊始,在多次遊行示威中,就出现过相信是律政司检控官的身影,更有外国媒体声称採访了三名不愿具名的法官,对社会争议说三道四;而到了后来,甚至有自称律政司的检控官用匿名方式抨击特区政府及警方,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他们自身的信念。

  所以,为了正义得以伸张,坚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的信念不动摇,还法庭一个清白,就请法官大人,参照这单“三日即可审结”的“良好先例”,从快、从严审理那遍布在大街小巷的涂污刑毁案件吧,绝不能让一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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