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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开一面”还是枉法违宪?/温滔淼

2019-09-11 04:23:5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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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市民在大埔慈山寺巧遇香港首富李嘉诚,并把他向周围市民发言的片段拍下,然后上传至网上。李嘉诚在发言中表示,他很担心香港的现况,若是继续发展下去,后果将很严重。他又希望“执政者能够对未来主人翁网开一面,虽然法律和人情有衝突,但凡事都要两方面看。”

  不讳言的说,李嘉诚此番言论,实在是语焉不详,让人难以理解。香港的青年人,是未来的主人翁,但是不是所有的青年人,都曾触犯法例,或者参与过违法活动?既然如此,所谓“执政者能够对未来主人翁网开一面”,究竟从何谈起?

  同情地理解,曾在反修例风波中违法的青年人,才是李嘉诚希望执政者网开一面的对象。然而,所谓“执政者网开一面”的建议,若是要求特首或律政司不去起诉涉嫌犯法的激进示威者,便是枉法违宪。《基本法》第63条规定:“律政司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第64条则规定:“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换言之,即使是行政长官,也不能要求律政司“网开一面”,否则即属违宪。

  至於律政司方面,落不落案起诉,须视乎证据是否充分及其胜算。此外,《检控守则》第1.2d条规定:检控人员并不能受到案件可能对政府、任何政党、任何团体或个人带来政治影响,而决定是否起诉或撤诉;《检控守则》第1.2e条则规定,检控人员不能因为疑犯和被告的政见或其他主张,而决定是否起诉该人。是故,律政司若听李嘉诚之言,因政治考虑而“网开一面”,便是违反《检控守则》。

  对暴徒仁慈对市民残忍

  法理上而言,法官才是李嘉诚恳求“网开一面”的合适对象。因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只有法官才可有条件释放罪犯(即判缓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9A条则规定,被告年龄若在21岁以下,法官便须考虑是否有其他适当的方法代替监禁。可见,李嘉诚若真是悲天悯人的话,他应该为所有涉案青年撰写求情信。

  最后不得不说,当李嘉诚为涉嫌违法的年轻示威者求情时,有否想过其他香港市民?那些激进示威者的所作所为,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及秩序,增加香港警力真空的风险,并且侵犯他人的行动自由,以及损害他人的公用设施使用权。假如这样的人,都能避免法律的制裁,对於自由及权利受损的市民来说,又是否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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