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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法庭不能轻轻放过暴徒\温滔淼

2019-10-09 04:23: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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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首林郑月娥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的权力,所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在上周六凌晨正式生效。反对派藉此鼓动支持者上街,激进示威者则罔顾新规例的规定,继续蒙面四处捣乱,在各区打砸抢烧,社会安宁遭到严重破坏。有意见因而质疑“禁蒙面法”的成效,究竟能否达到止暴制乱的目标。

  暴徒公然无视法律

  其实,部分人质疑“禁蒙面法”的成效时,只会强调规例的颁布,进一步刺激反对派的支持者刻意蒙面上街,藉此表达他们对於新规例的不满。他们忽略甚至故意忽略的是,问题根源不在於政府颁布“禁蒙面法”,而是在於规例本身的阻吓性不足,造成部分人敢於作出触犯新规例的行为。

  一条规例或法例是否具备阻吓性,首先需看其刑罚的轻重。因为刑罚本身若是过轻,或者歹徒作案时,不论有否蒙面,都不会加重刑罚,该条规例便难以产生阻吓性。举例来说,加拿大的“禁蒙面法”,违例者的最高刑罚是监禁十年,香港“禁蒙面法”的最高刑罚,只是监禁一年,条文本身又没订明,任何人若在参与非法集结或未经批准集结蒙面,将会加重刑罚。既然一个人参与非法集会或集结,不论蒙面与否,作案风险都是一样,新规例又怎能产生阻吓性呢?

  当然,司法机关怎样处理和判刑,其实才是新规例有否阻吓性的最关键因素。因为香港的立法习惯,条文所订立的刑罚,并不是固定刑罚,而是最高刑罚。另一方面,法官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拥有量刑酌情权。换言之,只要条文并不是订立固定刑罚,不论最高刑罚是轻是重,法官都可在行使量刑酌情权时,判处他/她认为合适的刑罚,包括决定各项定罪同期还是分期执行、即时判监还是判处缓刑。

  至於其刑罚能否产生阻吓性,往往没有可量化的客观标準,而是取决於法官主观的“专业判决”。在这情况下,便可能出现有人同时触犯非法集结和集结期间蒙面两罪,而法官最终判处社区服务令或者缓刑的结果。试问出现这样的判决,又能否产生阻吓性呢?大家心知肚明吧!

  必须加重“禁蒙面法”刑罚

  更重要的是,法官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还有批准保释,以及决定保释条件的权力。以“禁蒙面法”生效后首宗案件为例,东区裁判法院决定将案件押后至11月18日再讯,两名被告获准保释,保释金额分别是300元及1000元。本文无意评论案件,而是藉此指出一个事实:“禁蒙面法”有否成效,不只取决於蒙面的禁止範围,条文所订立的刑罚是轻是重,还取决於法官审判时的量刑、被告能否轻易获准保释,以及获准保释的条件。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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