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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与方略(下)/王振民

2019-11-25 04:24:0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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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从新中国宪法的变迁看中国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完善定型。宪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法律载体,从宪法变迁可以看到一国制度和治理体系成熟完善定型的情况。英美宪法300年、200年基本维持不变,是他们制度体系成熟定型的法律体现,也是他们先后成为世界强国根本的制度保证。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制定的《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立宪尝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了新中国正式的《宪法》,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和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儘管叫做“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1979年、1980年又两次对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1980年党中央决定对1978年宪法再次进行全面修改,经过两年时间,完成了这一旷世工程。但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以来,我们坚持一部宪法不动摇,再也没有制定新宪法,已经37年了,与第一个30年制定四部宪法形成鲜明对比!有人问40年中国法治建设最大的成就是什麼,我认为就是再也没有制定新宪法,让一个民族世世代代坚守一部法律不动摇,把权力始终放到宪法的笼子裏边,这很不容易!这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越来越成熟、完善,我们越来越有自信;也说明我们党治国理政越来越规範,越来越依赖宪法治国理政,真的开始走向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既是40年来改革开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的体现,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政治稳定是取得一切成就的基础。而政治稳定又有赖於宪法的稳定,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一国坚持一部宪法时间越长,其政治稳定就越来越依赖宪法稳定,宪法对政治稳定的保障作用就越显现。

  当然37年来,在保持宪法稳定、权威、连续基础上,我们与时俱进,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这是必要的,因为毕竟我们的制度、治理体系还远未成熟,离定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37年宪法实践探索也已经形成了很好的模式,即不再制定新宪法,而是採取修正案的形式把体制改革、制度实践已经成熟乃至可以定型的内容,通过修改宪法补充进去,一举两得,既体现了改革精神,也维护了法治和宪法的权威。

  1982年宪法体现了一部现代宪法所应该具有的所有元素,从人民民主、人权保障、财产保护、法治、权力制约监督、基层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宪法实施监督等等,为“中国之治”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框架和保障,值得我们世世代代珍惜并尊崇遵守。今后我们仍然应该坚持这一模式,即在保持宪法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前提下,及时把改革成果制度化,通过修宪或者释宪上升为宪法规範,使之定型。我相信,只要我们继续坚持这一部宪法不动摇,50年不变,100年不变,200年乃至更长时间不变,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一定能够实现。

  第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和重点在於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第二、第三和第四这三部分。过去我们讲了很多,但是如何实现三者统一,《决定》提供了明确的方案。我们需要根据《决定》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深化、细化,坚决贯彻落实。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成立於2014年秋天,其宗旨就是对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开展跨学科、综合性研究,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贡献。五年来,我们对此开展了许多富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我们希望乘着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东风,继续发挥大学学科齐全、人才汇聚等多方面优势,与大家一道,就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学术支撑,发挥好智库的作用。

  註:原文刊於《人民论坛网》

  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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