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文章,指出香港尚未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也未设立相应执行机构,是近几年来“港独”等本土激进分离势力的活动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已成为摆在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面前的突出问题和紧迫任务。
国安存短板令暴乱频生
张晓明主任提出的观点,实在是所言非虚。事实上,在香港这场“修例风波”中,乱港派不但蛊惑群众发动暴力衝击,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及公共秩序,更打出所谓“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口号,本身已足以反映乱港派日渐激进化,并且跟“港独”激进势力合流。究其因由,便是源於特区政府至今尚未完成廿三条立法,致使香港存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缺位。
说到这裏,乱港派及其支持者或许会说,近日所爆发的暴力浪潮,乃是源於特区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可是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香港是中国的特区,有人在内地、澳门、台湾犯法后逃至香港,本来便应该将其移交至案发地区审理。为此,《基本法》第95条早已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繫和相互提供协助。由此可见,特区政府提出修例,不只合情合理,更是合法合宪。
然而,乱港派为求一己私利,夥同“黄丝”媒体一齐妖言惑众,把香港现时无法把疑犯移交内地、澳门、台湾的法律漏洞,包装成所谓的“防火墙”。归根结底,所谓的“防火墙”一说,跟本土激进势力所主张的“中港区隔”,其实如出一辙,其思想的核心便是把“两制”凌驾於“一国”之上,无视《基本法》有关於逃犯移交的规定。最终结果,便是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其蛊惑,使到“修例风波”演变成暴力浪潮。
更重要的是,乱港派所做的一切,根本不是旨在扳倒修例,而是要夺取香港管治权,并且颠覆香港特区按照宪法与《基本法》所建立的宪制秩序,使到香港成为一个独立政治实体。部分人或许认为,乱港派提出的所谓“五大诉求”,当中的“落实双普选”只不过是要求重启政改,而普选特首和立法会是《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所订下的最终目标,所以乱港派的主张并不等同“港独”,这种想法是头脑不够清晰。
大家若有留意乱港派的文宣,便会发现他们的真正主张,是“解散立法会,立即实行双真普选”。《基本法》第50条早已列明,只有特首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又或者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特首才可解散立法会。现在香港并未出现上述提到的情况,由此可见,乱港派提出“解散立法会”的主张,本身便是无视《基本法》第50条的规定。
乱港派为夺权勾结外力
其次,关於香港的“双普选”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关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早已在2007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当中列明:“在特首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可是,政府提出的特首普选方案,被乱港派否决,这是香港至今尚未落实“双普选”的原因。如今,乱港派提出“立即落实双普选”,本身便是无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上述决定。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已在2014年,就特首的普选办法作出决定,即坊间俗称的8.31决定。可是,乱港派不接受8.31决定当中的提名委员会产生办法,以及特首候选人的提名机制,并声称他们主张的“公民提名”,才是所谓的“真普选”。可见乱港派的所谓“真普选”主张,本身便是违反《基本法》及8.31决定,亦反映他们无视中央根据宪法及《基本法》所拥有的政制发展决定权。
更让人恼怒的地方,便是乱港派为了夺取香港的管治权,不惜勾结外国,充当境外势力的马前卒,损害国家和香港的本土利益。是故,完成廿三条立法不但是宪制责任,更是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特区政府应在立法会尚未换届之时,从速完成廿三条的立法工作,并且仿效澳门,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从而填补香港在国家安全层面上的法律缺位。
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