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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越权 港须确立涉及基本法裁决机制/吴幼珉

2019-12-21 04:24:0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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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讼庭11月裁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特区政府之后就有关裁决提出上诉,并向高院申请颁令条例暂时有效或暂缓执行违反基本法裁决。惟高院上诉庭12月10日拒绝特区政府的申请,而上诉则排期明年1月9日聆讯。

  原讼庭裁定“紧急法”和“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港澳办均对判决表示关切、不满和进行了反驳。事件亦不禁令人深思,香港司法机构在止暴制乱过程中有何作为?

  第一,司法捍卫的对象

  乱港派政客与黑衣暴徒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这次有关“紧急法”和“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由24名乱港派立法会议员(其中两人被裁定“非妥为当选”已失去议席)和一名前立法会议员所发起。

  “一国两制”是香港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乱港派和境外势力却不愿意看到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国势日强、香港顺利实践“一国两制”;他们不时也在司法方面扭曲和衝击“一国两制”。

  持续逾半年的暴乱几乎把全香港都捲入港版“颜色革命”的漩涡之中。法官也是人,本身也有不同的政治立场,但当审理涉及政治的案件时,必须秉持公平、公正原则,放下个人政治取态作出裁决,亦毋须顾虑裁决结果与一部分人的期望有落差。这宗司法覆核有可参考但也并不太多的先例;结果是法官全凭个人判断作出一个令大部分市民都感到难以置信、一个乱港派和暴徒额手称庆的裁决。

  然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2月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决定将港英时期订立的“紧急法”採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在当前暴乱情况下,高院原讼庭判决不仅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削弱了特首管治权和警队止暴制乱的能力,在实效上衝击了“一国两制”。

  在司法独立的冠冕堂皇下,裁决却难以脱离政治;特别是这一宗乱港派针对政府的司法覆核,涉及的更是当前止暴制乱的事情,又怎麼可能脱离政治现实呢?

  问题只在於裁决对香港当前恢复法治是否有利。而香港司法捍卫对象是什麼更值得思考,能说“公正裁决”就不考虑司法服务对象吗?

  第二,谁能进行“违宪”裁决

  过去半年,不少市民抱怨“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我们也难以想像新加坡法院会作出类似香港高院原讼庭那样的裁决。其实,英美国家法院往往也不容易作出对遏止暴乱有明显负面影响的裁决。

  日后问题或会反覆出现

  内地实行的是大陆法体系,特区政府承袭回归前沿用的普通法体系。因此,中央和特区政府需要面对较从前更为複杂的司法环境。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公共安全”为由,引用“紧急法”制定“禁蒙面法”;高院没有接受那样的处理方式,裁决也令特区政府处於被动的局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中央部委的表态实际上是否定了高院原讼庭裁决,也抑制了裁决的负面影响。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非“小宪法”,香港也没有“宪法法院”,特区法院更无所谓的“违宪审查权”。回归22年来,香港出现数宗涉及政府违反基本法的诉讼,本地法院亦曾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内地司法系统也没有违宪审查权,宪法第67条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香港法院一旦作出越权裁决,事后往往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纠正;未来,那样的事情也可能反覆出现。因此,香港必须确立涉及基本法的裁决机制,藉此加强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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