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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戴耀廷是应有之义/卓 铭

2020-01-15 04:24:0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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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去年4月因“佔中案”被判囚16个月,服刑四个月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上诉聆讯将於下月尾进行。自戴耀廷发起非法“佔中”到被判囚期间,其港大教席去留一直为社会关注。虽然戴耀廷教席属终身制,但校务委员会有权以“好的因非”(Possible Good Cause)终止聘任。港大最近已召开“探讨充分解僱理由委员会”,讨论是否启动戴耀廷教席的审理程序。

  自然,此举招致戴耀廷支持者们的非议,如港大校友关注组副召集人麦东荣指出,该委员会违反程序公义。因戴耀廷的上诉尚未有结果,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戴耀廷在此时被解聘,便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做法,云云。

  假若委员会已经开始讨论戴耀廷去留,那这个论点还有几分道理。但问题是,该委员会根本未曾打算对戴耀廷作出任何惩罚。据报道,委员会目前在讨论的,是应否在戴耀廷上诉有结果前启动审理程序。也就是说,委员会未展开工作已被批评违反程序,这就不免令人感到有施压之嫌。

  另外,港大学生会评议会大学事务委员会署理主席梁浩朗表示,委员会的权限是处理教师在校内的违纪问题,认为“公民抗命”不在此限,所以校方无权就“佔中案”褫夺戴耀廷教席;又质疑校方是向政府“献媚”。

  戴耀廷何以凌驾法治?

  先不论解聘戴耀廷为何可引申至向政府“献媚”,但“公民抗命”真不能算是校内问题吗?记得戴耀廷在2013年最初提出“佔中”概念时,已在校内作大量宣传、举办论坛和商讨日。“佔中”爆发后,戴耀廷也继续在港大上课,而且不断为这项违法活动宣传。根据法庭之前的判决,不论是发起或参与“佔中”,都是足以被判入狱的罪行,遑论戴耀廷更曾在校园内煽动学生参与,难道这也不算是校内违纪行为吗?

  戴耀廷支持者们搬出一大堆站不住的理由,反而令人觉得他们根本不是为了什麼程序公义而出声,而是要向校方施压,迫使大学必须不问因由,继续聘用戴耀廷,而且连丁点惩罚都不能有。以“修例风波”为例,参与暴乱的老师部分已被停职或调职;也有至少31名公务员“基於公众利益”而被停职。但戴耀廷至今莫说是停职,连冻薪都没有,何解只有他一个人可以独善其身?

  更何况,戴耀廷所提到的“公民抗命”,儘管包含对部分法律的不服从,但除此之外必须忠於法律内,也就是不能拒绝承担违法的后果。换言之,“公民抗命”本身的定义并不包含豁免责任,那即使校方最后决定解聘戴耀廷,也可以说是他求仁得仁,绝不能说因有崇高理念就不作追究。戴耀廷身为法律系副教授,难道就不出来指正其支持者吗?抑或,他只是“选择性抗命”,一旦牵涉自身利益便选择默不作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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