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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取闹的港大学生会/文兆基

2020-01-15 04:24:0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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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学学生会日前向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发出律师信,声称“警方自去年10月起先后5次进入及逗留校园範围,以胡椒喷雾及警棍攻击学生及校园传媒,在百周年校园发射催泪弹及橡胶子弹,严重破坏校园安宁”,因而要求警方在没有搜查令下,停止一切进入校园执法,以及使用可能危害港大师生人身安全的不合理武力。该会称,若有任何警务人员有以上违法行为,不排除展开法律行动,云云。

  不讳言的说,港大学生会这封所谓的律师信,不仅是颠倒是非,其要求更是毫无道理可言。事实上,是有人在校园範围之内从事违法活动在先,警方才须进入校内执法,所以真正“严重破坏校园安宁”的人是不法分子。假定被警方武力对待的真是该校学生或校园记者,这又是否代表他们没做过违法行为、没有拒捕呢?

  假若有人违法在先,并且蓄意妨碍警方执法的话,对方即使是学生,都没有任何特权。因为根据《警队条例》第50(1)条规定:警员若是合理地相信或怀疑某人已经触犯任何由法律订定判处的罪行,或者是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即使对方的姓名不为警员所知,或者没有为此而发出的手令,又或者没有直接目击对方犯罪,其拘捕行动仍属合法。而第50(2)条规定:任何可被合法拘捕的人,如强行抗拒为逮捕他而作的行动,或企图逃避逮捕,则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可使用一切必需的办法,以执行逮捕。

  这裏所说的“一切必需的办法”,自然包括使用胡椒喷雾及警棍,促使拒捕的人丧失反抗能力,以便警员将其加以制服。港大学生会的信中,避而不谈受袭的所谓“学生”有否违法在先,显然是要藉此污衊警方不适当地使用武力。

  除此之外,港大学生会要求警方在没有法庭颁付的搜查令下,停止进入校园执法,法理上也是说不通。根据《警队条例》第50(3)条规定,如警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

  《警队条例》第50(4)条则规定,警员若未能根据第(3)款获准进入该处,则任何人在根据手令行事的情况下,及在本可发出手令但为免使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而未取得该手令的情况下,进入该处及在内搜查,乃属合法;警员如在妥为宣告其所具权能、目的及内进的要求后,仍无其他方法获准内进时,则他为得以进入该处而击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不论该地方是属於须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是故,警方在回应港大学生会时指出,本港任何地方都受法律规管,没一处地方是法外之地。简而言之,只要有人在大学校内违法,或在违法后窜进校内,警方为免疑犯逃脱,便可在未有取得搜查令下进入校内执法,校方亦须准许警方入内并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港大学生会的所谓要求,只不过是无理取闹而已。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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