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上流出一幅图片显示,深水埗(长沙湾)区议员李文浩的议员办事处门外,贴上了“本办事处不为任何‘蓝丝’提供服务”、‘蓝丝’与‘狗’不得内进”的告示。李文浩接受媒体查询时直认不讳,丝毫没有悔意,事件已引起公众非议。
不讳言的说,李文浩的所作所为,已是严重失职。根据《区议会条例》第61条,区议会的其中一项职能,便是就当区居民的福利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因此,当区居民不论政见如何,若因有事需要找当区区议员为其反映意见,他都有责任为其服务,否则便是玩忽职守。
另一方面,根据《区议员及区议会辖下委员会成员操守指引》的“一般準则”列明:“区议员不应在任何时间或在任何方面,做出任何危及或损害其个人诚信、公正、客观判断力或履行职务的能力的事情”。李文浩的所作所为,压根儿称不上公正,违反上述指引的规定,更可被视作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根据Sin Kam Wah v HKSAR(2005) 8 HKCFAR 192一案,任何人身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故意作出无合理解释或理由的失当行为或不作出恰当的行为,而有关的失当行为属於严重而非微不足道,便是触犯普通法当中的公职行为失当罪,最高刑罚可判处监禁七年。
现行反歧视条例存在漏洞
除此之外,李文浩拒绝为不同政见的居民服务,更是一种歧视。所谓歧视,是指有人或机构仅仅由於其身份或归类,或是个人特质,给予不同且较差的对待。李文浩仅仅由於某些居民政见上的不同,便将其归类为“蓝丝”,并因此而拒绝为对方提供服务,便是赤裸裸的歧视行为。
事实上,不论是《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法》)第23条,还是《公民及政治权国际公约》(《公约》)第27条,都主张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政见而生之歧视。可见李文浩的行为,已是违反《人权法》及《公约》上的规定。
说到这裏,或许有人会说,平等机会委员会日前发表的声明表示,李文浩的行为并“不涉及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所涵盖的範围”,但是这只代表现行法例存在漏洞,尚未能满足《人权法》第23条要求政府立法禁止所有歧视的规定,不代表李文浩的行为不是歧视。
更让人感到愤怒的是,反对派过往一直把《公约》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到了自己党羽做出有违《公约》的歧视行为时,他们不但视而不见,还要为其包庇,强调李文浩的行为“不涉及现行四条反歧视条例所涵盖的範围”。若是这样还不算双重标準,怎样才算双重标準呢?
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