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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授权“可增可减”/郑赤琰

2020-04-09 04:23: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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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实践接近23年所体现到的经验,如果用“繁荣安定”作为评价的标準,基本法确是做到了繁荣的建树,至於安定的工作,虽不至於政治社会失控的地步,但却有很多改善的空间。

  谈到繁荣方面,因为中央和特区政府合作得很好,任何有助维持繁荣的需求,例如日常生活必需品、各行各业的需求、金融市场稳定等等,中央都一再保证会确保特区的繁荣不会受到这些重大因素影响。

  繁荣方面的成绩已是有目共睹,本文在此不多谈。至於安定方面,在过去二十二年多破坏社会安定的事情持续发生,包括2003年的“七一遊行”、2014年的非法“佔中”、始於去年至今尚未止息的“黑衣暴乱”,这三场风波究其原因都是出於挑战中央对香港的主权,否定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23条立法维护国家安全;反基本法第45条妄想架空选举委员会推行所谓的“真普选”;“反修例”也是志在抹黑国家的司法制度,这三场风波都是衝着国家的主权而来,所以黑衣暴徒高呼要“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要“港独”要“自决”。自回归以来,香港持续发生多场政治风波、暴乱,这已充分说明香港的安定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如果有关问题不早日解决,而挑战国家主权的暴力一旦失控,香港繁荣势必也非要做“大手术”不可了!

  既然“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是中央管治香港特区的方针政策,但从回归后发生的三大挑战国家主权的事件来看,即使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国家大可不必授权特区政府代行国家应有的权力。

  “港人治港”不是“绝对自治”

  本来,国家行为的事务已有国际标準,不应有模糊的空间。可是即使如此,由於基本法也写明“港人治港”,换言之,因为这一条,中央自1997年行使对香港特区的主权开始便讲明不派“京官”治港,这一来,“京官”便变成敏感词语,连中联办官员也要非常小心说话,以免被反对派诬衊中联办破坏“港人治港”。甚至终审法院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也会遭到香港部分法律界批评,言下之意是特区法院的终审权是终极的,是耶?非耶?根据国际法的主权界定:国家主权体现在最高无上的司法权力,否则便没有主权可言,香港既然不是主权国,又何来终审权?

  由此说来,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凡属国家行为的事务,应为中央政府管辖,但基本法第十八、十九条虽也说明凡属国家行为的事务,概属中央政府的管辖权,特区法院没有管辖权,除非特区政府从中央政府取得授权的文件才能代行。类似这样的代行或授权下执行的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务,在第十九条列出的有国防与外交“等”事务,国防外交以外的国家行为的事务由“等”字涵盖。

  由此可见,回归以来,企图分裂国家的“港独”分子看準了“港人治港”可以大做文章,也看準了香港可自行立法和执法,趁机把“港人治港”权力无限放大,利用所谓的“民主、人权、自由”误导市民,煽动市民站在国家的对立面。严格来说,这不是“港人治港”出了问题,而是“港独”分子看準了特区政府的管治弱势。基本法订下“港人治港”的原则是“假设”港人有能力治港,因而授权特区政府代行制订有关国家安全等法律,结果实践证明这个“假设”有偏差。

  既然二十二年的实践已证明有关国家行为事务的管治权力,被授权的特区政府已无法胜任,今后二十八年若要从基本法去加以改善,主要问题既出在“授权”无法兑现,要改基本法可从“授权”方面去进行修改工作!何况主权我属,授不授权,是我的权利,与“港人治港”的原则无关,大可放胆放心去修改!

  原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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