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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反对派转移视线 替郭荣铿打掩护/李继亭

2020-04-21 04:23:4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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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天,反对派不断争拗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的条文含义,对“两办”有没有对特区的“监督权”进行批鬥。看上去,似乎是在争论法律条文,但实际上这是在给公民党的郭荣铿打掩护。经过这一搅和,郭荣铿成功躲过了公众批判,继续瘫痪立法会内会,反对派投票反对抗疫基金通过等等,乱象依旧。这招“暗渡陈仓”看似得逞,但反对派实质上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香港社会通过这次争论,实际上是加深了对“两办”地位的正确认识。

  反对派争来争去,唯一的意图,就是要通过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的歪曲解读,去达到否定中联办的宪制性地位。要驳斥反对派,就要回答一个问题,到底中联办是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谓的“其他部门”呢?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这样写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条的意思其实很清楚。好了,中联办成立的宪制依据在哪裏呢?二○○○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以“国函”的形式发出《国务院关於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这一通知有两个关键细节必须注意。

  第一,这是由上而下的“通知”。这意味?,这是国务院作出决定之后,再向香港特区政府作出通知,而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中所指称的“征得特区政府同意”、“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一是主动,一个是被动,是完全不同的宪制决定形式。这种由上而下的形式,说明了中联办从根本就是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其他部门”。

  第二,绝非并列的政治地位。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有一个列举:“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注意,各部门、省、市、区、直辖市都是并列的关係,也就是说,这些都是属於同一层级的关係。但中联办全称是“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是中央的代表,地位又岂是其他部门、省市在港设立的机构可以比拟?

  在此需要说明:一、“中央政府各部门”绝不等於“中央政府”本身;二、“中央政府各部门”是指国务院各部委,虽然中联办的地位相当於各部,其主要负责人也由部长级官员担任,但中联办代表的是中央政府。用法律学者的观点,中联办是中央政府的延伸,拥有“各部门”在香港所不具备的宪制地位。

  中央政府对香港拥有无可置疑的全面管治权,当中就包括“监督权”,而中联办就是作为中央政府在香港行使“监督权”。一谈到“监督权”,反对派就会跳脚,认为是“无中生有”、“破坏‘一国两制’”。但其实,“监督权”是基本法所授予的权力。例如:一、香港特区的财政预算要向中央政府备案(基本法第48条第(3)项);二、中央政府可以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指令(第48条第(8)项);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基本法的任何条文包括高度自治範围内的条文作出解释(第159条第1款);四、在选举(政制发展)问题上,行政长官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等。

  此次郭荣铿瘫痪立法会内会主席选委,严重影响立法会的运作,涉及立法会议员违反效忠基本法的誓言,以及重大的公众利益,中联办完全有权力有责任作出表态。反对派大概没有想到,自己弄巧成拙,通过这次全社会的讨论,中联办的宪制地位,在全社会得到了普及。当然,如果反对派还不满意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进一步作出释法,为中联办“正名”,这又是否反对派所要的结果?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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