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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捣乱香港 “两办”拨乱反正/黄均瑜

2020-04-22 04:23: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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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荣铿和部分反对派立法会议员恶意拖延下,选了半年也选不出立法会内会主席,令香港经济民生和社会运作雪上加霜,港澳办和中联办早前发出声明,质疑他们违背就职誓言,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此话随即引起全城热议。有人援引基本法第22条,指中央各部门不能干预香港事务,认为两办有违基本法;亦有人认为中央是出於关心,不构成干预。

  如果发声就是所谓的“干预”,那麼这种监督从来就有,而且以后会更多。为何反对派会接受外国政府干涉香港事务、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对於来自中央的声明就反应过敏?难道中央真的没有这个监督权力吗?

  早在起草基本法之前的1984年,“一国两制”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接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已说明:“不能笼统地担心干预,有些干预是必要的。要看这些干预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的繁荣稳定,还是损害香港人的利益,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他又提醒:“切不要以为没有破坏力量……如果发生动乱,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预。由乱变治,这样的干预应该欢迎还是应该拒绝?应该欢迎。所以事物都要加以具体分析。”

  因此,在起草基本法时已经预设了中央监督的机制。翻一翻基本法,就能找出几项有关中央监督的权力:

  军事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第14条)。

  法律上:“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8条),“本法的修改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第18条)。

  行政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第八项)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第48条)。

  除了上述由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外,中央还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推行有利於香港的政策,这也是一种监督,例如2003年沙士重创香港经济,中央开放自由行,令香港迅速复元。

  按基本法第22条的立法原意,应该被理解为防止内地部门为自己的利益而干预香港的运作。如果香港出现特区政府未能控制、损害香港利益的事情,以第22条作挡箭牌,拒绝来自中央的声音甚至监督,只是一厢情愿,徒劳无益。

  邓小平一早已预见了会有人捣乱,所以一早已预留了监督的伏笔。这伏笔不但见於他在1984年的讲话,也写在基本法各个有关篇章裏。故此,可以预期:如果继续有人在香港蓄意捣乱,损害香港利益,而特区政府又不能制止的话,中央的监督只会越来越多! 教联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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