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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普选”卡在哪裏了?/萧 平

2020-04-22 04:23: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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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双普选”是港人的愿望,也是基本法设定的政制发展目标。2015年6月18日,立法会的“民主派”议员否决了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提出的政改方案,已经打开的双普选大门,被他们关上了!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05年也有一份扩大选举民主成分的政改方案被“民主派”捆绑否决,愤怒的市民从此给他们改名叫“反对派”。

  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中央才是香港普选问题上最大的民主派。《中英联合声明》没讲普选,是基本法确定了“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68条规定,立法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给出了“双普选”的时间表,即2017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随后可以普选立法会。2014年的8.31决定承接“12.29”决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如果没有开头那一幕,“双普选”已经落袋了。

  反对派否决政改方案的理由是8.31决定有“筛选”,因而不是“真普选”,要求中央收回。他们指责的“筛选”有两点。一个是“提名权”,他们主张增加政党提名和公民提名,这变相架空了提名委员会,违反了基本法。另一个是“过半数”,他们不肯接受“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的规定,要求“降低门槛”。谁都知道,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通行规则,反对派连这个也反,说穿了就是担心推不出他们自己的候选人。

  筛选合理吗?解释这个问题,又要回到“一国”与“两制”的关係上了。基本法规定由提名委员会作为整体“机构提名”,8.31决定将基本法要求的“按民主程序提名”确定为“半数以上”,目的是要依靠多数人的理性,防止选出与中央对抗、最终伤及国家主权安全,也会给香港带来危害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香港虽然高度自治,但直辖於中央政府,不能与中央对抗,不能脱离中央的管治。邓小平有言在先,“港人治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行政长官是“港人治港”的最高代表,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8.31决定强调“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证”。

  提名就是筛选,这一点毋庸讳言。美国由两大党提名总统候选人,英国由执政党提名首相,都是筛选。行政长官在“一国两制”中的角色太重要了,既对特区负责,也对中央负责;既要港人拥护,又要中央信任,唯其如此,参选人必须先过提名关,普选产生后还要经中央政府任命。明白了这一点,就会明白,8.31决定退无可退。

  註:原文刊於《中国日报》

  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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