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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两办”并非依基本法设立\郑国杰

2020-04-23 04:23:4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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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政府在日前先后三度发出新闻稿,修改了对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设立的说法,因而引起各方争议,并且更进一步争论中联办有否涉及到干预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按照基本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第二款的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从1947年5月至香港回归后,新华社香港分社都是以中央政府驻港代表机构的身份存在,履行中央赋予的各项职责,它就是代表了中央政府本身。

  特区政府於1999年7月2日在宪报上公布,新华社香港分社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之一。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联办。而国务院发出《关於更改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名称问题的通知》(国函〔2000〕5号),清楚列明中联办的职责,其中包括有: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当然,也列明中联办及其人员,将严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特区法律,依法履行职责。

  在《国务院关於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中,国务院建制并没有提及中联办,这亦清楚表明中联办并不是中央各部门,而是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派出工作机构,它就是代表了中央政府本身。

中联办是中央派出机构

  由此可知,中联办并不是“中央各部门”,也不是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而是中央政府授权的派出工作机构,它就是代表了中央政府本身。因此,笔者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可以说为“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二款设立的”呢?更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可以说为“基本法第22条第一款是可以适用於中联办的”呢?

  笔者认为,在《国务院关於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是属於国务院办事机构,专责履行港澳事务,它并不属於是国务院所组成的各部门(例如: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同样道理,国务院办公厅也不属於是国务院所组成的各部门。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国务院属下的所有机构都是属於国务院的各部门。其实,按照国务院的组织机构,国务院属下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既然港澳办并不属於是“中央各部门”,也不是“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而是国务院办事机构,专责履行港澳事务。因此,笔者也同样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可以说为“基本法第22条第一款是可以适用於港澳办的”呢?

  根据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的规定:“‘国家’只包括……(e)代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其行政职能,或行使根据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行使的职能……并且是在获转授的权力以及获转授的职能範围内行事的中央人民政府的附属机关。”因此,这释义清楚表明了港澳办、中联办都是具有“国家”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见,港澳办、中联办作为中央政府管理香港事务的机构,必然是有权更有责就香港事务发声,特别涉及到基本法是否正确实施、政治体制是否正常运作、社会整体利益是否得到正确保障及行使宪制监督。

  这样就同时反映出,香港各界真的有需要重新深入正确了解基本法的各项条款的内容。当然,基本法的教育和推广仍然都是十分重要,但也必须正确了解基本法才可达到理想的目标,否则只会弄巧反拙。

  香港执业律师、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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