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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善立会选举DQ制度/徐若曦

2020-04-24 04:23:4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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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港澳办、中联办公开发表声明谴责郭荣铿及部分反对派立法会议员瘫痪立法会运作,社会上都在揣测声明传达的信息,有人推测下一步将DQ其议员资格,有人认为对今年立法会选举也有警示意义,有媒体发文称“为立选DQ铺路”,立法会参选资格审查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2016年立法会选举前,为遏制“港独”分子活动,政府果断决定引入确认书,由选举主任负责行使DQ权,取消了一些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特别行政区的参选人资格,随后,在2018年立法会补选及2019年区议会等选举中续用此种安排。选举主任行使DQ权,终究属於急就章,经过几年实践,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和短板。特别令人痛心的是,去年区选由於选举主任对参选人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一大批主张“港独”、“本土自决”的反对派成为漏网之鱼,成功当选区议会议员,后患无穷。

  对於属於首长级公务员第二级(D2)官员的选举主任来说,宣布取消参选人资格这样重大的政治决定,确实勉为其难。

  首先是压力巨大。数位DQ过反对派参选人的选举主任都承受了极大的政治和精神压力,遭到网上欺凌、人身恐吓甚至死亡威胁,产生了寒蝉效应。特别是从去年区选至今,美国《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悬在选举主任头上。各种压力叠加之下,出现选举主任临阵称病、临时换将等情况,情有可原,不应苛责。

  其次是缺乏动力。选举主任一般由地区民政专员中较资深者担任,近几年来,因行使DQ权受到各种威胁的选举主任调离岗位时,只有一、两位升职,大部分是平调,并没有体现出赏罚分明的用人导向。难怪不少人对此职位视若畏途,选举主任也自嘲为DQ主任。

  再看特区政府,从开始强调DQ决定由选举主任独立作出,到后来承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律政司为其提供法律意见,都反映出政府对此项工作準备不足、研究不深、指引也欠明晰。再者,在审查标準和程序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由选举主任行使DQ权的安排对政府也存在潜在风险。一旦出现选举主任无视政府提供的法律意见、自作主张宣布决定的情况,将置政府於被动,到时不知政府是否需要对选举主任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

  杜绝漏洞减少误解

  今年立法会选举,面临比以往更为严峻的形势。“修例风波”持续逾半年,“港独”活动再次由暗转明,“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受到严重衝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香港百业萧条,几乎步入经济寒冬。反对派与西方势力加紧勾连,气焰嚣张,在区议会上演了一幕幕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特别行政区的闹剧;在立法会也肆意妄为、严重阻碍立法会正常运作,部分现任区议员食髓知味企图在立会选举再下一城,一些曾被DQ人士準备捲土重来。

  可以预见,立法会选举将是建制派与反对派之间的一场生死对决,事关特区管治权鹿死谁手,政府审查参选人资格的任务将非常艰巨,必须重拳出手,全面封死“港独”分子、乱港分子参选入闸大门。

  为守住选举的第一道防线,政府应认真检讨参选人资格审查机制,收紧DQ红线。

  一是重新确定行使审查权的主体。可成立选举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主席团形式的专门机构取代选举主任个人,以集体负责制形式行使DQ权。为体现政府高官勇於担当的政治伦理要求,由政治问责官员,如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政务司司长甚至特首担任主席。

  二是切实改进审查程序。以往由选举主任与拟DQ的参选人以电邮进行几个回合交锋,拖到报名最后期限才通知DQ决定,既不正式,也不妥当。建议参考选民资格审查中反覆多次核对、临时选民册发布后设立申索期、最后才确定正式选民册的程序,以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主席团名义将拟DQ决定通知相关人士之后,设立两周时间的申诉期,再由主席宣布最终决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审查标準。什麼样的言行属於违反基本法和不效忠特别行政区?是要求参选人有一个永远经得起检验的过去?还是只追究参选人一定时段内的言行?是否允许参选人在参选前宣布改弦更张、放弃自己原来的主张?需要政府结合过去的经验教训,认真研究,查缺补漏,设定科学、合法、可行的审查标準,并严格执行。

  立法会选举,是对政府政治智慧和执政能力的一次集中考验。行使参选人DQ权,於选举主任,是不能承受之重;於政府,责任也不轻。相信政府一定守得住,香港一定撑得过!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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